关于2022年深圳市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展会场租资助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支持会展业加快恢复,根据《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深圳市商务局落实〈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消费字〔2022〕33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启动会展业发展扶持计划(稳增长政策项目)项目申报工作。
一、支持领域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对2022年6—12月实际举办且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给予场租资助,在市级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补贴标准。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关于扎实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府〔2022〕54号)
2.《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资助(或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资助(或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按照舍尾法确定。
(二)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5.同一项目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
(二)专项条件:
1.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专业展馆举办(专业展馆指深圳会展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和深圳坪山燕子湖国际会展中心等三个展馆);
2.展会实际举办时间为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以场租合同签订的租赁时间及实际布展或办展时间为准);
3.实际举办展会面积达3万平方米(含)以上;
4.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展销会除外)。
五、支持标准
(一)首次在深举办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七条或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即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32.5%给予资助,单个展会项目资助上限60万元,其中上浮部分最高10万元;或对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6元/㎡/天的补贴(10万㎡及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展会,在《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6号)第八条资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对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4元/㎡/天的补贴(10万㎡及以下的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办展面积每增加5万㎡,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5万㎡),单个展会项目上浮最高10万元。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