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深圳标准领域建设相关工作,大力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建设,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申请专项资金奖励。
二、申报项目范围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1. 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2. 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3. 行业标准制定项目
4.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5.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二)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1. 国家级、省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2. 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
3. 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同步试点企业”项目
(三)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
1.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
2.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
3. 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四)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
1. 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
2. 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
3. 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
4. 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五)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六)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
2.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八)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九)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十)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的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
(十一)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十二)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
1.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2.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以上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纳入资助奖励范围:
(1)属深圳市”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领域;
(2)申报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3)落实市委、市政府在打造深圳标准领域的重点工作任务;
(4)落实国家、省上级部门的工作任务。
三、各类别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标准(团体标准培优项目另行规定)。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申报条件:国际标准须是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的制定或者修订。
申报要求: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应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涉及外文的,需提供原件及中文翻译文本),包括:
(1)提案被采纳的材料(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出具的认定材料、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审核表等);
(2)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等同职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及标准编制期间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明细等);
(3)参与程度和投入的材料(如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等)。
2.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国家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报要求:申请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3.行业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排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
申报要求:申请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4. 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条件: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须是已获批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
申报要求:申请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5. 深圳市团体标准培优项目
应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 年6月30日正式实施的标准。
申报条件:深圳团体标准制定项目须是经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标准水平先进、标准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申报要求:申请团体标准制定项目,应提交如下材料:
(1)标准编制说明、标准通过审查的有关文件、标准发布通知公告、已发布的团体标准文本、标准查新报告、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1年以上的相关材料;
(2)3家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并自我声明公开,或在产品、服务上对外明示的相关材料;
(3)技术水平先进性有关说明材料(如性能、技术指标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比较等)、创新性有关说明材料(如填补空白、专利应用等)、经济或社会效益有关说明材料(如被采用、引用、市场增长、成本降低、效益提高等)。
(4)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报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单位在该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且其提案为该项标准核心内容。
ISO、IEC标准主导单位以国家标准委公布由我国牵头制定、修订国际标准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准;
其他国际标准的主导单位以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中担任的职位或其他有效材料等作为判定依据。
其他判定材料指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之间的关联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标准立项会议纪要,明确项目立项的牵头单位、或负责人、召集人;
②主要参与标准编写人员,出席会议时间,参会照片、机票、会议签到表、会议专家团名单,在会上提交提案的相关材料;
③参与编写人员为申报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和标准编制期间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④标准项目研讨、审批、发布等过程中编写人员提交的技术提案,被最终采纳的投票结果、会议纪要、以及该提案对应的标准文本内容等。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申请单位为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
深圳市地方标准如排名前两名的起草单位中有行政机关单位(或财政全额核拨单位)的,申请单位名次可相应顺延。
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相关材料。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标准。
7.同一个项目涉及深圳市多个单位的,由各单位协商确定资金分配协议及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分配协议。
8. 国家、行业标准制定项目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中,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二)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通过验收或被公示确认的项目。
申报条件: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须是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项目。
申报要求:申请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批准文件、工作总结和通过验收等相关材料;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的单位应提交评价申请材料和确认文件,以及获得认定后一年内开展的活动及取得成效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三)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项目
应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1.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
申报条件: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完成的标准验证项目。
申报要求:应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标准验证工作成果总结和标准验证报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
申报条件:须是被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能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
申报要求:应提交相关标准化研究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评估方案,及发布的含有深圳市企业的企业标准排行榜文件。
3.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申报条件:须是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申报要求:应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文件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四)深圳标准认证系列项目
1.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条件:须是计划在合同约定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经验且信誉良好,须提交活动策划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等。
申报要求:应提交活动策划方案(含活动背景、目的、具体实施规划、任务目标、受众群体、预期取得成果等);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活动通知、活动议程、活动手册、视频录像、相应活动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2.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制定项目
应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申报条件:经市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申报要求: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文本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相关材料。
3.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制定项目
应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申报条件: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实施规则主要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
申报要求:应提交已发布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文本、认证实施规则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及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的相关材料。
4.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应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的项目。
申报条件: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深圳市以外的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需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并开展与获证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深圳注册的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要求:应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
深圳市外企业通过认证,以市内注册单位申报的,需提交市外企业和申报单位之间的关系材料。
(五)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应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申报条件: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须是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申报要求: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和活动方案,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会议总结、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等)、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会前备案函件及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 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条件:须是计划在合同约定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申报要求:应提交活动实施方案。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含培训通知、培训议程、培训手册、培训视频录像、培训内容课件PPT等)、绩效自评报告、项目实施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含现场照片、签到表)等。
2. 深圳标准化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应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
申报条件:研发了标准化的相关教育课程,并与深圳市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将课程纳入现有教学体系中,不少于2个学分。课程有效开展,学习本课程学生30人以上。
申报要求:应提交该单位与学校签订的标准化教育合作协议,整套课程体系(如课程大纲、课程课件和教材,学校出具的课程计划安排、课程学分设定等),学习本课程的学生人数的相关材料。
(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条件:应是计划在合同约定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并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
申报要求:应提交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计划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推广计划、相关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计划研究成果应包含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及可供政府部门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
(八)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应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批准成立,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条件:须是获得ISO、IEC、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
申报要求:应提交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ISO、IEC、ITU以及其他重要组织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九)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属合同管理类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待项目验收通过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申报条件:须提交计划在合同约定年度启动或开展,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且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
申报要求:应提交计划研究成果(如理论研究报告、论文或模型、产业标准体系及可供政府决策和标准研制参考的报告等)、推广计划以及查新机构出具的立项查新报告。
(十)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
申请其他经批准纳入深圳标准专项资金列支的事项应为本年度启动或开展的项目(本项目不列入专家评审)。
申报条件:其他根据深圳市标准工作实际情况需要,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须是2022年启动或开展的属于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
申报要求:应提交2022年经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文件,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作计划及总结,经费预算表和实际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以上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不得申请资助,已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的标准项目除外。
(十一)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应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申报条件: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等。
申报要求: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应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证明材料等。
(十二)深圳标准人才奖励项目
应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项目。
1.国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申报条件: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或者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
申报要求:应提交人才任职的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2.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
申报条件: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
申报要求:申请国内标准化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人才任职相关材料或获奖证书及其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相关材料(含劳动合同及一年以上社保明细等)。
四、资助标准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二)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资助;主导“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资助;参与“一带一路”区域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三)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四)主导或参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五名。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
(五)制定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地方标准,且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两名。主导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六)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用且有效实施一年以上,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优秀的团体标准。优秀团体标准应具有水平先进、创新性突出等特点,且通过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团体标准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七)资承担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通过验收的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建设任务;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或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按国家级、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深圳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A级给予30万元、B级给予18万元的资助。
(八)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每完成一项标准验证,按审计报告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九)属于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且所发布的企业标准排行榜可体现深圳企业标准化水平。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给予每个评估方案5万元的资助,同一评估机构每年不超过5个项目。
(十)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深圳市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深圳市企业,按项目给予3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十一)申请单位应信誉良好,具备大型宣传培训活动组织经验,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等。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0万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5项。
(十二)制定经市业务主管部门确定采用的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细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评价细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十三)制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深圳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并在深圳标准认证活动中使用,且申请单位在实施规则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一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十四)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一年以上三年以内,且认证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深圳市以外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需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并开展与获证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在深圳注册的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按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每年资助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项目年度申请数量超过资助额度上限的,按限额进行折算。
(十五)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国家TC、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市财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在深圳市召开的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国际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等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的,根据审计报告按照项目实际支出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十六)申请单位应具备标准相关培训经验且信誉良好,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十七)申请单位研发了标准化的相关教育课程,并与深圳市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将课程纳入现有教学体系中,不少于2个学分。课程有效开展,学习本课程学生30人以上。按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助, 同一课程项目仅资助一次,同一单位每年不超过3个项目。
(十八)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并承诺将研究成果免费推广,相关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6项。
(十九)获得ISO、IEC、ITU或市级及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式批准,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机构工作的单位;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项目需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及其他重要组织在深圳设立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承担其秘书处工作,开展标准化活动,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工作总体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二十)申报项目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引领性,且通过专家评审同意立项,按要求完成,并通过验收及审计。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年度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8项。
(二十一)属于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的项目,以及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同意纳入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宣传项目、深圳标准宣传培训项目、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属合同管理类项目,申请单位申报上述项目并获同意立项后,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验收要求和完成时限等,待项目通过验收及专项审计完成后,拨付资助资金。
(二十二)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3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20万元。
(二十三)申请单位全职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ISO Lawrence D.Eicher Leadership Award)、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IEC Young Professional)、国际标准化青年专家奖(ISO Next Generation Award)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四)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者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1.不满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的;
2.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
3.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