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华区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资助类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四条 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对在龙华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在龙华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简称“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投入使用一年后,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1000 万元。
(一)支持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建设无人机小型起降平台、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中转站、低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套基础设施最高不超过2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500 万元。
(三)对在龙华区建设中型起降场、大型起降枢纽、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简称“eVTOL”)起降场及直升机起降平台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起降场地最高资助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合计最高资助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申报资助的起降平台等基础设施应投入使用满一年。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3 年 10 月 15 日(含)后达到可资助条件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企业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认定为低空经济企业。
(四)申报项目若达到纳统标准的,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纳统。
(五)申报年度及前两年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列为失信主体的,自该行为判定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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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我要办理 | ||
2 | 登记通过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还需提供后两项); 经办人本单位社保信息或劳动合同等工作证明。 | 我要办理 | |
4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多证合一新版,未换领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原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
营业执照(副本).pdf |
我要办理 |
5 | 申报项目未达纳统标准的,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证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材料);申报项目若达到纳统标准的,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206 表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等材料) | 我要办理 | |
6 |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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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