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龙华区创新载体资助
(一)对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国家级资助金额50%、不超过3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给予一次性场地装修费50%及最长5年的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上述创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二)对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分别给予广东省、深圳市级资助金额50%、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的广东省、深圳市级创新载体,另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50%、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上述创新载体的牵头依托单位在龙华区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评审能够在龙华区实现创新载体立项的主要预期成果和效益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资助资金分批拨付。
(三)对近2年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获得奖励后通过复审等方式换发新证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以上、5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30%、不超过10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已投入的40%、不超过150万元培育(提升)资助。
(五)对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经评审通过的,给予其建设已投入的50%、不超过300万元资助。已获得企业创新能力培育(提升)资助的,给予差额资助。
申请区重点实验室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能够为组建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实验室。
(三)实验室有清晰的定位和目标,研究方向明确,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并具有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
(四)实验室成员近2年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EI、ISTP、ISR等收录的论文及获得授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作为前5名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合计不少于15项,其中实验室成员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被SCI、EI收录的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不少于7项。依托单位新引进的实验室成员近2年于原工作单位获得的上述科技成果,可纳入统计。
(五)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规模适度、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设实验室主任1名,应为本领域或学科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可包括不多于3名博士后等短期聘用人员),其中学术/技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骨干科研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学科带头人不得在其他区级创新载体中兼任。
(六)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有良好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实验室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实验室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依托单位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15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区工程中心是依托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组建具有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能为依托单位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工程中心的培育对象。
申请区工程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3.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4.龙华区中小微创新100强企业;
5.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的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创办的企业;
6.独角兽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最近2年内公布的独角兽企业榜单为准);
7.最近2年内获得经政府备案或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单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估值在10亿元以上、成立时间不超过8年的企业;
8.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最近2年内公布的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榜单为准);
(二)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提供组建区工程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组建区工程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研发专门用房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类工程中心相应的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请组建的区工程中心应配备管理负责人和技术带头人,设工程中心主任1名,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研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工程中心主任、技术带头人不得在其他区级创新载体中兼任。拥有岗位专职研发人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2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
(六)企业近2年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作为前5名起草单位制(修)订的国家标准总计不少于10项(其中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总计不少于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