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第二批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含搬迁费用)
1、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企业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2、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成立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和水平;支持金融企业、民间资本在深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社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金融服务。
对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财务公司、村镇银行,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3、鼓励金融企业开展综合化经营,支持金融控股公司集聚发展。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注册地在深圳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总部中,需有两家或以上不同类型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
已获得上述一次性奖励的金融控股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4、支持金融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原特区外布局,助推全市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其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注册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则以实际租价为基准,按上述方式和比例给予租房补贴。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租房补贴政策。
5、推动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设立专营机构或专业子公司,发挥专业化、差异化经营优势。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3亿元以下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6、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积极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现金融服务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专业子公司,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独立销售等专业子公司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1亿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等全国性金融行业协会备案,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执行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购房、租房支持政策。
同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多家专业子公司的,申请获得相关支持政策的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3家。
7、积极推进保险经纪、公估、代理、销售公司发展,提升深圳保险市场专业化水平。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在深圳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实收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已在深圳注册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申请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如拥有3家以上在深圳注册的保险中介子公司,可参照金融企业总部申请享受除一次性奖励外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及本措施规定的奖励、补贴、补助的,应承诺自获取奖励、补贴、补助起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承诺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措施所规定的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贿,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行为,将追回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补助及法定利息,并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时抄报相关监管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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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 |
附件1: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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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诺书+(模板) |
附件3:承诺书+(模板).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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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金融许可证 | 我要办理 | ||
4 | 深圳市商事登记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盖章-需要加水印.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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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拨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我要办理 | ||
6 | 金融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 深圳信用网打印,含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时间、股东等信息;金融控股公司需同时提交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在深金融企业总部的基本信用信息 | 我要办理 | |
7 | 验资报告 | 我要办理 | ||
8 | 上一个纳税年度在深纳税证明 |
上年度纳税证明.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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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证明材料 | 隶属于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公司,需要提供其企业总部出具的深圳市级分公司(仅限1家)证明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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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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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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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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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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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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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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