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坪山区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一)申请本条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请资助的企业应于2021年或之前已在坪山区纳统或有产值分成。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统计地不在坪山区,但在坪山区有产值分成的企业,可申报。因跨区生产经营造成产值数据在市内分成的工业企业,按其分成后归入我区的产值确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并计算资助金额。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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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支持企业扩产增效专项资助项目申报书 | 我要办理 | ||
2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盖章-需要加水印.pdf |
我要办理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docx |
我要办理 | |
4 | 2022年度纳税证明 |
申报单位2020年度纳税证明文件.doc |
我要办理 | |
5 | 承诺函 |
承诺函.docx |
我要办理 | |
6 | 财务状况表 | 《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系统中打印的带水印的2021-2022年度财务状况表B103-1或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表B103-2 | 我要办理 | |
7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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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