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2022年度促进类评审制资助项目(第二批)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2022年度知识产权促进类评审制资助项目(第二批)申报指南予以发布,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一、申报项目类别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二)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
(三)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
二、项目内容
【2022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
1.资助数量
针对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资助,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条件
深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所属产业是深圳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
(三)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成立3年以上(含3年,以成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五)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
(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存续期间,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持续增长;
(七)2021年度开展了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专利许可交易谈判、或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2021年度开展上述工作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3.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2022年度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
1.资助数量
实施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如下:开展深圳市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培育。每年评选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20万元。
2.申请条件
中小学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
(二)已开设中小学知识产权课程;
(三)上年度开设知识产权课5课时/学期(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且培训学生总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含200人);
(四)学校师生已开展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注册。
3.不予资助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2022年度引进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项目】
1.资助数量
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2家,每家资助100万元;每年资助引进的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超过3家,每家资助50万元。
2.申请条件
引进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国外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机构成立5年以上(含5年,以成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二)至少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三)2021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2021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经营实体或在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以设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国外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经营实体或分公司或子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在深圳常驻的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含10名);
(六)在深圳市的经营实体纳税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引进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注册时间5年以上(含5年,以成立时间至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二)至少拥有30名以上(含3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2021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含10项);或2021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件以上(含20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四)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设立分公司,设立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以设立时间至项目截止申报日期计算);国内机构应与其在深圳设立的分公司联合申报此项目;
(五)深圳市分公司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不少于10名;
(六)深圳市分公司纳税额超过100万元。
3. 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2022年度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1.资助数量
每年评选不超过3家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资助20万元。
2.申请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至少拥有10名以上(含10名)专利代理师或律师;
(三)2021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5项以上(含5项);或2021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5件以上(含5件);或已为至少2家(含2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或2021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50件以上(含50件);
(四)未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