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保护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有关规定,现公开发布《2022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保护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
一、申报项目类别
(一)知识产权维权;
(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
二、项目内容
【知识产权维权项目申报】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第二十七条。
(二)资助标准
支持我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开展的国内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开展的涉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参考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本项目每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但知识产权保险已赔付的不再予以资助。对于维权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不予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请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了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制度、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制度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一审以上判决、仲裁裁决,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但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不予资助);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一年;
5.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对深圳市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影响;
6.愿意将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向社会公开。
说明:(1)涉外维权项目的“涉外”是指案件的发生地、审理地或执行地在境外。
(2)“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指项目判决、裁决、调解协议、执行等主要法律文书之一的落款日至申报截止日不超过一年。
(3)由于我市已设立《深圳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研究专项资金》资助美国337调查案件应诉企业,本项目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项目申报】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第二十八条。
(二)资助标准
支持我市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鼓励调解组织与法院等司法部门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参考支出成本给予申请人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
2.申请人成立的调解组织以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为主要业务;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管理团队和调解专家团队;
4.上两年度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效显著。
本项目资助的范围仅限于上两年度的支出成本,已经资助过的不再重复资助。
说明:(1)“上两年度”是指申报截止时间往前推两年。
(2)申报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事项(案件)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资助或补助的,在审计环节应主动申报核减该项资助或补助的金额,否则,一经发现将被列入专项资金资助黑名单。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申报】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第二十九条。
(二)资助标准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关制度研究及建设,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2.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3.“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和建设;
4.知识产权保护综合信息库建设;
5.知识产权纠纷网上处理机制研究和建设;
6.重大知识产权事件预警和应对制度研究和建设;
7.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究;
8.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
9.其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及相关制度研究。
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精神及深圳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可将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编制知识产权许可、技术秘密保护、人才引进、技术项目开发等知识产权相关合同范本作为重点研究方向。
(三)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
2.申请项目属于上述内容且应对深圳市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一定的推动、借鉴或指导等作用;
3.已完成的项目完成后未超过一年;
4.愿意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向社会公开。
说明:(1)以事后资助(项目已完成)为主。
(2)“完成时间不超过一年”是指项目完成时间至申报截止时间不超过一年。
三、注意事项
(1)本项目包含未完成和已完成两种情形,在线申报时务必根据项目实际选择相应情形,如因填报错误造成的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市市场监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予以补正(可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询办理状态)。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申请人名称与银行开户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否则将影响审核结果及办理资金发放,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请务必如实填报是否由代办机构申报,申请表中的联系人及电话必须能直接联系到申请人,如填写代办机构人员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沟通的,相应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项目资助金额结合申报项目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完成效果,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专项审计情况予以安排。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成本。当年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资助预算总额。
(6)同一事项不得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2.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3.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5.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6.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