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罗湖区鼓励企业投资落户对口帮扶地区的申报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
二、政策内容
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投资落户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落户扶持,最高500万元: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申报条件
本政策所扶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罗湖区对口帮扶(合作)地区,即广东省陆丰市,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
(二)与罗湖区及罗湖对口帮扶(合作)地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