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山区“上市促进贷”、“小微促进贷”资助项目
各相关企业:
2018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上市促进贷”贷款贴息、“小微促进贷”贷款贴息将开始申报。为便于企业做好项目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受理项目
(一)“上市促进贷”贷款贴息项目
1、资助对象为南山区备案拟上市企业(含已备案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已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
2、贷款项目已在区经济促进局完成备案;
3、贷款到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且正常还本付息;
4、按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小微促进贷”贷款贴息项目
1、本项资助针对南山区内注册的小微法人企业在深圳市内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进行补贴。即对南山辖区内的小型、微型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经南山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最高按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单户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贷款到期时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3、资金额度用完即止,按申报提交时间顺序先到先得。
二、具体内容
【“上市促进贷”项目】
(一)政策内容及标准
1、南山区备案拟上市企业(含已备案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及已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企业,在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并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内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已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完成“上市促进贷”备案,获得合作银行一年期贷款,贷款到期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 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小微促进贷”项目】
(一)政策内容
南山区的小微法人企业通过合法方式在银行获得贷款且按期还款无违约行为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1、按实际支付利息的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本项资助由资金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受理审核,按企业申请先后顺序,资金额度用完即止。企业每年仅可享受本项资助一次。
2、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规模符合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
3、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
4、有稳定的经营场所;
5、在深圳市内的银行合法获得贷款;
6、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未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三、联系方式
申报咨询电话:26566746。
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