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的申报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要求,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关于调整〈深圳市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及优化外贸结构事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保税字〔2016〕92号)规定,我委决定发布2017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为服务深圳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新业态,拟对保税区域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和进口商品溯源管理平台给予支持。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其2016年项目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从优资助首次获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扶持项目资金的项目,若有余额再考虑已获取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保税区域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扶持资金的项目和2014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保税区域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扶持资金的项目。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资助机关审定。
三、支持方向
(一)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主要支持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和年度租金支出。一次性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原有物业改造成为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平台测试等方面的投入;年度租金支出是指租用非自有物业建设展示交易中心的租金支出。
(二)产品返修检测维修平台。主要支持建筑改造投入和设备投入。建筑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将厂房、仓库等物业改造成为检测维修产业园,所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方面的投入。设备投入是指入驻园区的入境维修检测企业为开展业务累计投入的设备购置费用。
(三)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主要支持建设支出,包括企业为建设溯源中心进行的技术投入、设备投入和溯源查询线上平台投入等。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在深圳市保税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申请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项目资助的,展厅面积应不低于500平米,并已正常运营;
(三)申报进口商品溯源管理中心项目资助的,进口商品溯源标志须具有较强应用价值,上年度应用的进口商品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平台项目资助的,应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高”或“市高”企业)产品入境检测与返修业务的授权,上年度相关业务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
(五)申报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入境检测维修产业园项目资助的,用于检测维修业务的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
(六)请申报单位注意: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部分相同项目或同一支出,不得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经核实属重复申报或重复获取资助资金的项目,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专项资金重复资助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电话:83590737、83590299。
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桂花路1号6楼1616房。
六、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七、办理流程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申请指南——企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第三方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拟资助的企业、单位及项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提交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确认——国库集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