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广州)、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19号);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始申报2017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开拓综合服务项目,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对具备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和供应链管理企业,以B2B方式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海外仓”综合配套服务,以及完善海外运营中心服务设施项目给予一定资金资助。
支持重点:
1.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管理系统及配套海外仓运营管理系统建设、升级及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2.海外仓经营网络建设及运营管理和服务项目;
3.海外仓自动化、智能化仓储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
二、申报数量及资助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下达的年度资金预算执行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对申报单位与境内外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实际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三、申报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依法在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数量不少于5个,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能够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国家仓储物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3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境外营销推广、国际贸易代理、境外通关服务、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其他企业所需便利化服务;
3.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其中2015、2016年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1000家;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所提供的服务能够辐射10个以上国家和地区。
5.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当前无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未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二)资助标准:
1.对申报单位2015-2016年开展以上业务取得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且最高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3%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不超过3%的,以实际利率为准。
2.资助金额:贴息总额为申报项目总投资额度内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每家企业的贷款贴息额度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三年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四、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王先生、郑小姐 电话:88102785、881210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4-8号窗口。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贸信息委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六、办理流程
发布指南——申请单位网上申请——向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单位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办理资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