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南山区总部企业(非金融类)认定
各相关单位:
为发展总部经济,促进南山区打造“深圳双中心”建设,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现决定开展2017年度南山区总部企业(非金融类)的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含金融、电信、公共事业领域等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
1.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2.全资或绝对控股下属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
3.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南山区财政留成部分,下同)不少于400万元;
4.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申报主体
(一)申报主体需为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总部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南山区;
(二)对于大型集团企业,集团总部注册地在南山区的,原则上以集团总部申报,不再接受其下属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
(三)已认定为南山区总部企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其在南山区注册的规模较大、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具备总部管理职能的子公司可以申报。
三、地方财力核算
(一)一般功能型总部企业,以申报主体(包括分公司)在南山区缴交的国地税为核算依据。
(二)知名央企、国企、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管理型集团总部,年营业收入(合并报表)达10亿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100亿元以上,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200亿元以上),可以申报主体及注册地在南山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包括扶持比例50%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持股比例达25%以上相对控股的上市公司)在南山区缴交的国地税为核算依据。
四、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受理地点:南山区桃园东路2号区政府大楼A822
联系人:褚文捷 电话:26566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