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大鹏新区科技创新与信息化分项(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开展2017年大鹏新区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审批内容
对在大鹏新区举办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给予扶持。
二、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扶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扶持。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三、审批条件
申请大鹏新区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扶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申请前两年无申报资金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大鹏新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的国际科技合作学术交流会议、国际行业技术论坛等科技交流活动;或是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是由新区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的本行业领域学术交流、技术论坛等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六)产业联盟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
四、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大鹏新区经济服务局
书面材料受理地址: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4号楼4204
联系人:吴军鹏
联系电话:28333260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经济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评审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评审——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社会公示——报新区管委会批准——下达扶持计划——经济服务局与相关企业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新区经济服务局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