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龙岗区首批深龙英才(创新创业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集聚中高层次人才,打造东部人才集聚高地,根据“深龙英才计划”政策有关规定,按照2017年第二次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要求,近期我局将组织开展深龙英才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
(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
(三)《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
(四)“深龙英才计划”其他有关政策
二、认定条件
深龙英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二)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深龙人才通〔2016〕3号)中的人才类别之一;
(三)深龙英才A、B、C类年龄分别不超过65、60、50周岁,D、E类年龄不超过45周岁,深圳市杰出人才不受年龄限制。符合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或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仅因超过深圳市规定年龄无法认定的人员,不超过深龙英才年龄限制的,各主管单位可参照深圳市人才类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深龙英才;
(四)在龙岗区创业或全职工作:
1.在龙岗区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所创办企业中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最大的自然人),且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次申请认定时连续缴纳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最大自然人股东为多人,由企业推荐其中一人为创业类申请人。每家企业只有一人可认定为创业人才;
2.在龙岗区全职工作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首次申请认定时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或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3.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含差额人员)参照本款第1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本款第2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人才、智库人才可不受社会保险费规定限制。龙岗区机关事业单位从深圳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规定限制。上述人才均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
三、认定程序
1.人才提出申请,人才所在单位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交至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616室。
2.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在区科技创新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我局将认定名单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
4.公示有异议的,由我局进行复核。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认定。
四、注意事项
1.人才年龄计算截至2016年11月1日。人才有关资质、证书现已过期,但在2016年11月1日仍在有效期内的,视为未过期。
2.不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所列类别,但依据“深龙英才计划”有关实施办法可以享受奖励资助的人才,由我局自行组织开展奖励资助申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黄颖;电话:89620036;传真:896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