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第二批)
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深前海规〔2024〕23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修订)》(深前海规 〔2024〕 8号)(以下简称《支持办法》),为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有关事项的申请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经营团队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法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国际法律组织、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以及合规等专业服务机构。
“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范围为前海合作区全域。
《支持办法》的支持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海合作区内参与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的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均在前海合作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的实际经营、税收缴纳地,以及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实际经营地不作要求);
其中,“实际经营”是指机构注册在前海合作区或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备案后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且生产经营、人员、账务等在前海合作区。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2)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机构。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指机构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2)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3)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4)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3.账务在合作区,指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本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二)依法运作,申请支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序号 | 支持项目 | 金额 | 政策条款 |
1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200万元。 | 第九条第一款 |
2 | 境外知名律所与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九条第二款 |
3 |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境内非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联营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九条第三款 |
4 | 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50万元。 | 第十条第一款 |
5 | 实施办法规定的境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境外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条第二款 |
6 | 国际法律组织(不含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30万元。 | 第十一条 |
7 | 聘用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按照截止申报时每一名被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每年3万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用人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聘用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达到30人以上的用人机构,一次性叠加支持20万元。 | 第十二条 |
8 | 高端法律服务支持 | 每个项目一次性申请20万元高端法律服务支持,每个法律服务机构每年度最高可以给予40万元支持。 | 第十三条 |
9 | 律师事务所港澳法律专业人士支持 | 每年可获得5万元支持,同一申请人获得此项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 | 第十四条 |
10 | 上一年度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新设立或新迁入满一年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一款 |
11 |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仲裁、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商事调解、合规等机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 第十五条第二款 |
12 |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5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1) |
13 | 律师事务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的落户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0万元。 | 第十六条第一款(2) |
14 | 已获得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50人以上)资金支持,符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落户支持 | 可一次性申请扣除原支持资金后按照差额进行支持。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15 | 上一年度首次纳入深圳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的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增长支持 | 一次性支持10万元。 | 第十七条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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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支持申请表.docx |
我要办理 | |
2 | “实际经营”承诺书 | (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
“实际经营”承诺书.docx |
我要办理 |
3 | 申请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 我要办理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 如为非法人组织应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 我要办理 | |
5 |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或者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考核的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6 | 办公场地证明 | 我要办理 | ||
7 | 2024年度纳税证明 | (截至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 我要办理 | |
8 | 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 | (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除外) | 我要办理 | |
9 | 深圳市社保参保人数查询页 | (申报当月或上月)(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办公室、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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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