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律师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盐田区律师行业发展,大力引进优秀律师事务所,培育和扶持一批综合业务能力强的规模所和业务特色鲜明的专业所,做强做大律师服务业,结合盐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的律师事务所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深圳市盐田区;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的,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三)本所执业律师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的,不用参加考核的除外;
(四)律师事务所及本所的执业律师在上一考核年度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三条 引进扶持。
对新迁入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
第四条 发展扶持。
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年达到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 年达到2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万元的扶持;执业律师人数连续2年达到5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
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认定以申请时近两年年度考核材料为准。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扶持;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30万元的扶持;被深圳市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事务所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的扶持。
第五条 经营贡献扶持。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上一年度纳税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对盐田区财政贡献的1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律师事务所在盐田区服务满2年以上,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 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措施可同时适用。
已适用第三条引进扶持措施的律师事务所随执业律师人数递增,可适用第四条第一款的发展扶持措施。
律师事务所可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随执业律师人数递增申请不同档次的扶持。
第五条扶持措施依申请逐年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金额均为税前金额,领取扶持款 的律师事务所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扶持款项发放至律师事务所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扶持资金的律师事务所,自领取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盐田区,不改变在盐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违反本条第一款的,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须全额退还。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提升本所及所内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的发展。
第十条 盐田区司法局对申请的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相关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申领期间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取消申请扶持的资格,记入相关诚信档案,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扶持资金的申领、审批、监管等相关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适用《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深盐府规〔2019〕3 号)。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符合《盐田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梧桐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认定条件的,可另行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适用该措施相应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居家养老等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人民政府授权盐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