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全区居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精神要求,区科协在已出台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深宝科协〔2019〕1号)基础上,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日18:00前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签名)并扫描后发送至区科协邮箱:szbastm@baoan.gov.cn,未加盖单位公章的意见视为无效意见,逾期不再受理。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4年10月12日
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
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安排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精神,结合宝安区实际,特对《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深宝科协〔2019〕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区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要有助于为全区科技工作者服务,有助于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有助于为提高全区市民的科学素质服务,有助于为宝安区委、区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章 使用方式
第五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采用项目资助方式。对于各单位的科普(学术交流)活动及项目,经审批后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第六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普示范基地(组织体系)建设等。
(一)用于开展科普宣传的具体范围如下:
1.购买各类科普出版物(科普挂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支持各类宝安特色科普创作;
3.支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范围如下:
1.科普展览;
2.科普知识(实用技术)培训;
3.科普文艺作品展演;
4.“全国科技活动周”宝安区配套活动;
5.“全国科普日”、“深圳科普月”宝安区配套活动;
6.“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期间区内科技工作者开展的活动;
7.区科普志愿者活动;
8.全国双创活动周、高交会等国家、省、市级其他主题科普宣传宝安区配套活动;
9.全区性、公益性、主题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三)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开展区内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及创客教育活动;
2.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园特色科普活动;
3.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竞赛;
4.支持宝安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基础理论研究。
(四)用于科普示范阵地(组织体系)建设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2.支持创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
3.支持街道、社区及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普设施。
第七条 区学术交流经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一)支持全区优秀科技、科普、学术论文结集、出版;
(二)支持在宝安区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专题性或行业性学术交流(培训、讲座)会议;
(三)支持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智库机构围绕宝安区科技创新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题调研、建言献策活动;支持开展重大课题评审和科技项目评审;
(四)支持开展全民科学素质的调查、评估、监测活动。
第八条 用于对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开展进行验收评估等。
第九条 用于国家、省、市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优先支持区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科普示范社区等科普阵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的经费安排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单个科普(学术交流)项目资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受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且承担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如有其他情况,提请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宣传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活动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科普示范阵地(组织体系)建设的资助标准
(一)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非财政核拨单位,给予被认定主体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已获得资助的科普教育基地获得更高级别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补齐差额。
(二)经上级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已获得资助的科普示范社区获得更高级别科普示范社区认定的,补齐差额。
(三)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科普设施建设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十六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术交流项目,经审批后按项目实际投入的10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的项目应在宝安区内进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项目需具有公益性。
第十八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按如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项目征集:区科协围绕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科协的工作部署,根据本单位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官网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申请资助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真实、合规、完整地填写提交《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申报材料。
(三)材料受理:公开受理,分批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方式原则上采用核准制,对金额超过10万(不含)以上的单个项目采用评审制。
第二十条 审批程序:
(一)形式审查。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资料。
(二)部门审核。形式审查合格的,业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核,对金额超过10万(不含)以上的单个项目采用评审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
(三)召开业务会议。召开区科协业务会议,审议业务部门提交的《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方案》。
(四)上会审定。召开区科协主席办公会会议,审议《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方案》,形成会议纪要。
(五)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业务部门核实后提请区科协主席办公会会议审定。
(六)拨付经费。区科技创新局(科协)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达到《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规定金额的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按要求提请科创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区科协签订《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合同书》或承诺书,明确项目实施时间、实施内容、经费使用办法等。
第五章 绩效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接受区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绩效管理,可对所有项目执行情况开展跟踪评估、过程监测。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依项目性质提交总结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合同书》或承诺书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进度等开展项目。
(二)严格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配合区科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四)按要求提供财政科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五)对报送的申请材料、项目结项材料和财务资料等各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项目资助合同书》或承诺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区科协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经区科协审核后作出决定。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该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承诺书及合同约定内容或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协建立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档案,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资助的项目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立项尚未处理完毕的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深宝科协〔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
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规范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科学普及、学术交流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全区居民科学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9号)和《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精神要求,区科协在已出台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管理修订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深宝科协〔2019〕1号)基础上,结合宝安区工作实际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宝安区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管理办法(审议稿)》,重点对科普(学术交流)经费的定义、使用范围、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科普(学术交流)项目申请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和优化:
一、明确了科普(学术交流)经费使用范围。在原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参考市及南山区的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新增“用于对科普(学术交流)经费资助项目的实施开展进行验收评估等。”和“国家、省、市科协交办的其他工作。”等2项内容。
二、明确了科普示范阵地(组织体系)建设的资助对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资助对象明确为“非财政核拨(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三、理顺了科普(学术交流)项目申请的内容。明确了项目征集方式、申报材料、审批方式等具体内容。
四、优化和理顺了科普(学术交流)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根据《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业务会议制度》(深宝科〔2020〕18号)和《重大问题议事规范》的要求,增加了区科协业务会议的环节,并明确对达到《重大问题议事规范》规定金额的区科普(学术交流)项目,按要求提请科创局党组会会议审议。
二是优化工作流程,参照《关于印发《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科协)采购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宝科〔2024〕3号),对“上会核定”和“社会公示”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同时删减了社会公示后的区科协主席办公会议环节,并明确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业务部门核实后需再次提请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