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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数字经济篇)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量:198

  深圳市坪山区2024年度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数字经济篇)

  第一章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第一节支持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成熟度等级认定达到五级(引领级)、四级(优化级)、三级(集成级)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条政策中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是指:为实现智能制造的目标,企业对人员、技术、资源、制造等进行管理提升和综合应用的程度。其中,人员、技术、资源和制造是成熟度等级的4个能力要素,能力要素由组织战略、数据等12个能力域支撑,能力域又由采购、生产、物流等20个能力子域支撑,从而形成能力要素、能力域及能力子域构成的成熟度模型。《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定义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成熟度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自低向高分别为一级(规划级)、二级(规范级)、三级(集成级)、四级(优化级)、五级(引领级),较高的成熟度等级要求涵盖了较低成熟度等级的要求。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二节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企业新建或改造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数智化示范工厂,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6条数智化示范产线,单条产线奖励 80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4个数智化示范车间,单个车间奖励150万元;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2家数智化示范工厂,单个工厂奖励300万元。

  (二)对企业使用5G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打造的5G全连接示范产线、示范车间和示范工厂,分别再给予25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三节支持开展数字化普及应用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服务。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APP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的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诊断、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的工业企业,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采购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APP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应用产品或服务的优质中小企业,按其实际购买的应用产品或服务金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万元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

  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企业须为工业企业。工业企业以相关部门界定为审核依据,其中,纳统企业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前两位在13到42之间)为准。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企业须为优质中小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是指按工信部印发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评价或认定的工业企业,包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

  (五)数字服务商须申报前已在工信部门完成备案(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四节支持建设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示范园区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鼓励产业园区基于5G、千兆光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园区管理、能源监测、数字化应用或生产制造场景,打造具有坪山特色的数字化转型示范园区或智慧园区。区工信部门每年组织遴选不超过3个园区,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单个园区最高1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条政策中的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费用,是指园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所产生的软硬件设施投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五节支持提升区域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水平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公共服务平台,上架20家以上数字服务商的80款以上应用产品或服务(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APP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且服务坪山区企业20家次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年度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对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数字服务商(具备相应资质的数字采集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网络服务商、工业软件与APP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系统集成解决方案商、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商、工业互联网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且年度为10家以上辖区工业企业提供安全检测评估、咨询诊断、漏洞威胁监测等安全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安全服务机构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工业互联网宣传推广和人才培养。对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的技术交流、技能培训、供需对接等公共服务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次的标准,给予单个机构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本条款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条第(一)款中的项目建设实际投入,是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与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总投入,包括信息化设备、软件等费用。

  (五)本条第(四)款中的活动实际投入,是指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宣传费。

  (六)申报本条资助的,须按政策规定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六节支持使用银行贷款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使用坪山区内银行贷款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包括数字化智能化设备及其配套装置、数字化系统、工控软件等),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支付利息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须先备案后申报(备案指南另行发布)。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二章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第七节支持数字经济企业集聚发展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数字经济企业,近两年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获得股权投资时间须在2022年1  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内。投资机构须为当年度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VC、PE排名前30的机构。

  (五)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其企业行业代码须在附件1《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范围内(本条资助范围不含附件1中“01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其中,纳统企业以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六)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可同时申报。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八节支持开发首版次软件、开源软件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首版次软件。对企业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以产品形式销售的,按照该产品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以服务形式销售的,按照新推出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后1年内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2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开源软件。对进入国内重点开源社区代码合入量上一周期年排名前5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第(一)款资助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相关产品属于企业开发设计的首个版本软件产品或服务(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的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为1.0);申报软件产品或服务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日期须为2022年1月1日以后,且相关销售合同、发票须为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日期后12个月内;

  2.权利取得方式需为自主研发(如果属于共有,则要求申报单位为第一权利人,且提供共有权利人同意申报的证明);

  3.申报资助产品如属嵌入式软件,要求销售合同、发票需体现该嵌入式软件的价值情况;

  4.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申报本条资助的企业,其行业代码须在附件1《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对应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表》范围内。其中,纳统企业以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行业代码为准,未纳统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准。

  (六)申报本条第(二)款资助的,以2023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九节支持建设创新平台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建设开源社区、开源代码安全检测平台、软件测评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认证中心、商用密码产品检测中心、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新技术验证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软件企业或相关机构,获得市级相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可不受注册地、统计地、纳税地限制,可不受上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本条资助的,以2023年度到账的市级资助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第十节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示范项目专项资助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承担工信部组织实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重点项目或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完成后,按国拨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5号)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企业;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报本条资助的,项目必须完成验收。事前资助项目,配套资助以项目验收时间为准,以到账的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资助;事后资助项目,国拨资金到账时间须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国拨资金为基数给予配套奖励。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于核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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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日期: 2024-01-01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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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
产业升级
申报日期: 2024-07-08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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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
招商引资
申报日期: 2023-09-13 / 2024-12-31
60天后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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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万
招商引资
申报日期: 2023-09-13 /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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