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力资源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8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通过来电、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电话:0755-28476351,传真:0755-28225709,邮箱:lgrlzyzxcfb@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3年12月29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龙岗,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
第二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经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开园资助100万元;产业园运营起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单位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运营补贴。申请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末在园机构10家(含)以上;
(二)上年度末机构实际入驻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上年度在园机构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以上。
其中,在园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每满5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
房租补贴按不超过机构实际租赁面积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园市场租金评估价。单个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按在园时间享受房租补贴。
第六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办公场地需求较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批后可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首签两年期入驻协议,到期后符合条件的最多可续签两次两年期协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节约场地奖励。为提高场地使用效益,对年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使用场地面积较小的产业园入驻机构(含入驻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8万元节约场地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节约场地奖励与第五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机构按以下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1亿元≤年营业收入<3亿元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2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3亿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25万元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5亿元≤年营业收入<7亿元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3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7亿元≤年营业收入<9亿元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36万元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年营业收入≥9亿元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42万元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采取“按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原则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受理上一年度各项补贴和奖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机构可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十条 申报一次性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需提交以下第1至4项、第8至9项材料;申报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和节约场地奖励,需提交第1至8项材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需提交第1至5、第7至8项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 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资质证明(验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入驻产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除外);
7.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8.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9.产业园运营年度报告、园区入驻机构情况(包括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房屋租赁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机构未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机构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的,限制期内不享受各项补贴和奖励;已取得限制期内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机构应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第四条、第五条代收代付部分按50%计算,其他条款代收代付部分按20%计算)。机构有转包或分包业务的,其转包或分包部分不计入营业收入。营业收入以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数据为准。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申请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时,以入驻机构在园时间实际营业收入总和为产业园年营业收入。
在园时间不满完整年度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申请房租补贴时,以机构在园时间实际营业收入按在园时间占完整年度比例换算为年营业收入;申请节约场地奖励时,以在园时间实际营业收入为年营业收入。
在龙岗区时间不满完整年度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时,以机构在龙岗区时间实际营业收入为年营业收入。
在园时间自机构办理完成设立或注册地变更至产业园、税务登记或变更至产业园所属街道时起算。在龙岗区时间自机构办理完成设立或注册地变更、税务登记或变更至龙岗区时起算。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入驻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的机构,依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2〕5 号)选择按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房租补贴政策的,继续按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本实施细则各项补贴和奖励时,须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资质。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和节约场地奖励时,机构须注册地在产业园、纳税地在产业园所属街道,且正常经营;申报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时,机构须注册地、纳税地在龙岗区,且正常经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三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各项补贴和奖励溯及2023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人力资源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2022年12月22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