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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2
浏览量:358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合理集中化配置资源,搭建具备科学城特色的精密仪器设备产业体系,促进光明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2月11日-2024年1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北门(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755-88210453、0755-88211695(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hyh@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11日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深圳市培育发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合理集中化配置资源,搭建具备科学城特色的精密仪器设备产业体系,加快精密仪器设备产业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深度融合,促进光明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精密仪器设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相关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适用产业包括:工业自动化测控仪器与系统、信息计测与电测仪表、科学测试分析仪器、各类专用检测与测量仪器等领域。

  第三措施重点支持光明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增效扩能,鼓励精密仪器设备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联合开展源头创新,提升科研成果转化率,构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创新生态,开展核心零部件攻关,加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高端人才引育,促进精密仪器设备产业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加快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四条支持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联合开展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经济主战场的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共性技术的战略储备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深圳市年度基础研究专项等研究项目的,按照研究项目上年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的15%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

  第五条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计划。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级精密仪器设备领域的重点项目,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深圳市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按照项目上年拨付经费实际到账额的20%对承担单位给予经费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

  第六条支持各类研究中心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新建精密仪器设备领域研究中心,对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精密仪器设备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产学研用和上下游联合,在精密仪器设备领域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平台建设、技术研发、示范应用等项目,给予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

  第七条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机构、高校和第三方实验室与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合作,为其提供技术研发、工艺改进、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的,按服务金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合同最高补贴50万元,事后补贴。

  第八条鼓励专用产品和细分领域标准制定。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主导或参与精密仪器设备专用产品和细分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团队标准、计量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制定。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1〕5号)补贴的50%给予配套奖励。

  第九条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团队。鼓励光明区内专业服务企业、科研机构等专业化团队开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项目验收后给予专业化团队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万元。对专业化团队给予租金补贴,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单个团队每年最高租金补贴8万元。


  第三章鼓励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第十条支持产业链招商。鼓励区内精密仪器设备企业围绕产业上游高端传感器、激光器件、伺服电机、工业测控软件、色谱柱等核心零部件企业进行产业链招商,并对引荐企业给予奖励。每新引进一家产值(营收)达10亿元、5亿元、1亿元、“四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引荐企业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高速发展。对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精密仪器设备企业,分别给予16万元、24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重点支持光明区精密仪器设备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精密仪器设备上下游企业,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可共同出资参与或提供资金支持。对成功并购国内外精密仪器设备领域上下游知名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按并购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并购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配套小微企业集聚。支持区属国企依托自有物业打造制造业柔性定制产业园,集聚区内为精密仪器设备等制造企业提供小批量、柔性化定制的配套企业。对入驻该园区的配套小微企业给予租金补贴,按15元/平方米·月标准,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租金补贴18万元。对柔性定制产业园运营方,按照运营经费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鼓励辖区内企业将具备突破性、先进性的装备整机(含系统)、核心零部件申请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鼓励下游用户采购符合目录的产品。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研发生产企业和采购方双向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支持软件企业联合装备企业开发精密仪器设备领域的控制模块先进算法、虚拟仿真软件等,对于符合条件的首版次软件,按照实现首次销售后1年内任意三个销售合同累计到账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打造“单项冠军”。支持精密仪器设备企业打造“单项冠军”产品。鼓励精密仪器设备企业深耕下游市场,拓展应用领域,将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的产品申请纳入“单项冠军”产品名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给予奖励,具体依据《光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


  第四章强化产业生态配套保障

  第十六条鼓励开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和各类机构围绕精密仪器设备产业研发设计、专利查询、检验检测、标定校准、可靠性验证等需求新建或引进国际科技信息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可靠性试验验证平台等精密仪器设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OIML证书指定实验室等国际互认检测平台建设。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建设最高补贴1000万元。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相关专业技术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服务、设备测量校准、概念验证、可靠性验证等专业技术服务,辖区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技术服务的,按照实际合同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开展人才引育。加大高端仪器装备和传感器产业国际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国际人才引进政策,探索简化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对引进的精密仪器设备人才(含技术经理人),人(含配偶)在光明区无房产的,可优先配租人才公租房。符合购买人才房条件的,可优先保障。引入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人才团队。大力引进承担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重大技术装备攻关任务的人才团队和个人,对于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的人才,享受相应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推动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园区建设。依托先进制造业园区,面向精密仪器设备产业特殊承重、层高、防震等要求,鼓励国有企业建设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园区。区主管部门牵头推动区内精密仪器设备产业集群重点园区认定,对经认定的重点园区运营方,按照运营经费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开展股权投资。鼓励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对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具有战略性、技术前沿性突破性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设立光明区精密仪器设备产业化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的精密仪器设备产业中小微企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措施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补贴,所需资金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十二条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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