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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浏览量:427

  结合2022年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重点文化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在经济运行调度工作以及项目管理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局重新修订完善形成《深圳市龙岗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2日。感谢您对龙岗区文化产业的关注和支持。(咨询电话:汤女士,0755-89558791;意见反馈邮箱:lgqwcb@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21日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文化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发展模式,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规范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申报、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引导和促进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是指以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为主要内容,主导领域突出、产业导向明确、配套服务完善、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和数创企业或人才集聚效应显著,对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空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数创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列明的文化产业类别范围,或国家统计局新近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中列明的数字创意产业类别范围的有关企业。

  第四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分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街区(数字创意产业街区)、文化消费创新空间、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共八类,其中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按照集聚方向的不同分为企业集聚专类空间和人才集聚专类空间。

  第五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筹规划、集约利用、协调发展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原则。

  第六条 深圳市龙岗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指导、评审、认定、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辖区内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申请认定时租赁合同剩余期不少于3年;属合作、委托等形式运营的,要求申请认定时合作或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不少于3年。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主导产业属于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本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运营主体须守法经营。

  (四)开发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系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或经本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的管理机构,或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

  (五)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满足空间运营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六)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文化消费创新空间除外)必须开业运营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相关认定,开业运营时间以第一家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科研院所,文化产业街区和数字创意产业街区亦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或第一位人才(仅限人才集聚专类空间适用)签约进驻空间时间为准。

  第九条 认定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多栋(不少于2栋)相邻建筑和户外公共配套空间组成、具有明确边界范围的特定区域方可申请园区认定。

  (二)园区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园区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1)园区建筑面积2万-4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5家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R门类”并且其中2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2)园区建筑面积4万-6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10家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3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3)园区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15家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5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60%及以上;满足上述“R门类”企业数量条件的,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50%及以上。

  第十条 认定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和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街区、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内的独栋楼宇方可申请认定。独栋楼宇分为如下三种情形:一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未与该楼宇以外的其他建筑物相连接则可将整栋楼宇纳为认定范围;二是地面以上建筑空间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且从建筑设计上已将裙楼与相邻楼宇进行了分割,则可将该楼宇及与其相连的分割部分裙楼都纳入认定范围;三是该楼宇与相邻楼宇共用裙楼但从建筑设计上未将裙楼进行分割,则不能将裙楼纳入认定范围。

  (二)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楼宇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楼宇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1)楼宇建筑面积1万-3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5家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2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2)楼宇建筑面积3万-5万(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10家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3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3)楼宇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数量占楼宇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楼宇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15家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5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楼宇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60%及以上;满足上述“R门类”企业数量条件的,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50%及以上。

  (四)存在明确物理边界且为同一业主所有或由同一主体运营的两栋及以上相邻楼宇达到文化产业园区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应当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而不能拆分申请认定文化产业楼宇或数字创意产业楼宇。

  第十一条 认定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楼宇(不位于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街区、影视拍摄基地和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内,也非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中的单层或部分纵向相连楼层和园区(非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下同)中的部分集中空间(纵向不能有其他经营业态场地将其分隔)方可申请认定,且每栋楼宇、每个园区中只能申请认定1个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

  (二)企业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相应条件:

  1.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空间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企业实际已使用面积不少于专类空间总建筑面积的80%。同时,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文化企业在数量和面积上需达到如下标准:(1)建筑面积5000-8000(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数量占空间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7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3家是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1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2)建筑面积8000-10000(含)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数量占空间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6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5家是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2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3)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已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数量占空间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空间总建筑面积均不少于50%;若进驻的文化企业有不少于10家是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3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进驻文化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60%及以上;满足上述“R门类”企业数量条件的,进驻数字创意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均需占上述相关文化企业数量和使用面积的50%及以上。

  (三)人才集聚类文化产业专类空间(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相应条件:

  1.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集聚国际人才的,可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

  2.空间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每年需集聚不少于5名国家级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指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和国家级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下同),或集聚不少于10名省级(指获得省级有关部门或行业机构颁发的有关权威认定或荣誉证书的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下同)及以上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建筑面积在3000(含)-6000平方米的空间,每年需集聚不少于8名国家级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20名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空间,每年需集聚不少于10名国家级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或集聚不少于30名省级及以上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人才。国际人才集聚空间需建在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范围内,每年需集聚不少于20名外籍艺术家、设计师等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类人才。

  3.人才集聚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和签约柔性引进两种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不少于1年,并需由申请单位缴纳社保(外籍人才及已退休人才除外);签约柔性引进的,需确保所有人才每年在空间驻留创作、研发、教学或办展总时长不少于270天、举办行业活动场次不少于10场。

  第十二条 认定文化产业街区(数字创意产业街区),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空间形态应为由一条或多条现有街道(位于封闭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或已认定的其他类型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街区除外)组成的街区,且需具有娱乐休闲(数字娱乐)、文化旅游(数字文旅)、文化商业(数字创意商业)、研发办公、生活消费等两种或以上复合功能和鲜明文化特色(数字创意特色)。

  (二)街区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街区内独立经营的娱乐休闲(数字娱乐)、文化旅游(数字文旅)、文化商业(数字创意商业)场所和文化机构(数字创意产业机构)数量及其使用面积,均不低于街区内实际入驻主体总数量和街区建筑面积的50%。

  第十三条 认定影视拍摄基地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影视拍摄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二)基地应拥有专业影棚、置景车间、道具库、化妆间、服装间、影视器材租赁机构、剧组饭堂和剧组公寓等影视拍摄所必备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其中专业影棚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剧组公寓数量不少于100间(套)。

  (三)基地应入驻文化企业不少于5家,文化企业租用面积占基地总办公面积不少于50%。

  (四)基地每年进驻拍摄剧组(仅限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剧组)不少于20个。

  (五)基地需有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和明确范围。

  第十四条 认定影视后期制作基地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影视后期制作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基地已进驻并正式营业的影视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量、使用面积占基地总建筑面积均不低于80%,已进驻的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指参与电视剧、网剧、院线电影和网络电影作品画面剪辑、音频制作、视效制作、整片调色等后期制作业务或原创动画作品全过程制作业务的企业,下同)在数量和使用面积上占入驻影视企业总量和总使用面积均不低于50%。其中:建筑面积5000(含)-8000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5家;建筑面积在8000(含)-1万平方米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0家;建筑面积在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基地,后期制作企业和动画制作企业不少于15家。

  (三)配备有适合后期制作基地需要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认定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拥有为孵化项目提供服务的3人及以上专职管理团队;

  (三)具有联合办公、共享会议、开放休闲、共享打印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少于5个,其使用建筑面积不少于基地总面积的5%;

  (四)具有工商、税务、法务、知识产权等咨询服务功能;

  (五)入驻孵化团队或项目不少于20个,且其中数字创意类在数量和场地使用面积上均占50%及以上;

  (六)申请认定前一年开展投资对接、政策宣讲、项目合作、技术交流等众创服务活动10次及以上。

  第十六条 认定文化消费创新空间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空间必须是对外开放的经营性消费场所;

  (二)空间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元;

  (三)空间内业态需为两种及以上文化产业业态,或文化产业业态与非文化产业业态的融合业态,具有鲜明的“互联网+”“电影+”“音乐+”“书店+”“演艺+”“艺术+”“数字娱乐+”等融合特色,且在消费经营模式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第十七条 符合如下情况的可给予相关认定:

  (一)文化产品专业市场类园区、楼宇分别申请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楼宇认定的,可将入驻企业及文化企业分别扩大至产品销售门店(个体工商户)及文化产品销售门店(个体工商户),其他标准仍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标准执行。

  (二)由一家主体企业独立成园或拥有独栋楼宇分别申请认定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楼宇(数字创意产业楼宇)的,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同时符合如下条件:1.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主体企业(需为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研发环节须在园区或楼宇内;3.主体企业在园区或楼宇内设立控股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4.主体企业及设立在园区、楼宇内的控股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或年实际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

  (三)数字创意产业领域内位置相邻(园区之间最近端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业态相近或产业相关的两家及以上园区,在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同时达到如下条件的,可联合申请认定数字创意产业园区:1.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企业主要研发环节须在园区内;3.园区内数字创意企业总数量不少于10家;4.园区内数字创意企业年实际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或年纳税总额超过5000万元。

  (四)达到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项认定条件,未达到第九条第(二)或第(三)项认定条件,但其核心业务在全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具有唯一性的,或其营业收入规模在全区同类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居于首位的,或其运营面积(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在全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中居于首位的,经评审后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五)园区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入驻率超过80%,已入驻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若进驻的文化或数字创意企业有不少于15家是属于“R门类”并且其中5家或以上为规上企业,则进驻文化或数字创意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认定前两年内任意一年营收超亿元的文化企业(或数字创意企业)不少于3家,经评审后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六)以前认定的龙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照本办法通过年度绩效考核后,可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经备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文化产业园区,若满足第九条,经备案后直接认定为龙岗区数字创意产业园区。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存在分期建设情况的,分别按照下列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后期建成的区域与已认定园区空间相连或相近(两个园区最近端直线距离不超过1公里)的,若申请认定,则需将已认定区域与后期建成区域统筹成一个园区按照第九条标准进行重新认定。但在申请园区建设扶持时,需剔除已认定园区的建设投入额;若不申请认定,则后期建成区域不能纳入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范围,即入驻其中的文化企业将不能申请房租扶持。

  (二)后期建成的区域与已认定园区最近端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不含)的,后期建成区域需单独申请园区认定。

  第十九条 认定满两年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或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或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扩展升级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的,原有空间认定将予以撤销。凡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不合格而被摘牌的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满足相应条件的,自撤销原有认定之日起一年后可分别另行申请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楼宇、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专类空间。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 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进行认定。符合本办法相关认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建设单位均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受理、审议程序如下:

  (一)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进行初审,在《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单位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通过网上申报审核后,将申报表和相关附件等纸质版材料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或行政服务大厅园区分中心。

  (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空间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现场考察评审意见拟定集聚空间入围名单。

  (五)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集聚空间入围名单进行讨论研究,确定预选名单后报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会议审定。

  (六)通过审定的集聚空间名单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发认定通知,授予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有关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我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上年度及以前认定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运营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一)考核内容。1.认定条件变化情况;2.招商引资情况;3.行业影响力;4.社会影响力;5.产业贡献度。

  (二)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出整改通知书。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有关认定。

  第二十三条 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其安全生产情况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考核,运营情况由上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部门。若该园区同时也是区级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的,将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认定后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有关认定。

  (一)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文化安全事故的;

  (三)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

  (四)不接受或不配合绩效考核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若发生以下重大变更行为之一的,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公共文化服务和产业促进中心。若变更后不符合相关认定条件,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撤销其有关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予以摘牌。

  (一)空间功能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空间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三)空间公共配套或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影响空间经营的其他事项变更的;

  (五)空间运营商名称、法人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龙岗区文化产业(含数字创意产业)集聚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深龙文规〔2022〕2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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