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光明区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等5个项目第一批资助结果的公示
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府规〔2022〕9号)、《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的通知》(深光府规〔2019〕14号)、《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7〕16号)、《深圳市光明区招商引资奖励计划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招商引资企业落户资助等5个项目单笔拟资助金额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附件)已经我中心党组会议审定通过,现就资助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5月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资助结果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注明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向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要求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名不能打印),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对异议人身份和反映的情况予以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受理异议部门:招商服务部
联系人: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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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107
深圳市光明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