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的,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开发为主要职责,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项目。根据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建设阶段的不同,分设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内部研发机构为达到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而实施的完善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2.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单位对其已获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内设研发机构实施的进一步提升其研发基础条件与环境的建设项目。
已获得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为完善和提升研发基础条件和环境而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研发仪器设备工具、研发设计与管理等专用软件、试验环境(包括中试线的建设与改造)、知识产权等软硬件设施投入费用。
按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发生且符合第十条所列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予以资助。其中,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5个自然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提升建设项目资助费用的时限为资助项目建设期内且不超过申请年度前3个自然年度。
资助项目的条件由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组成。
基本条件如下: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四)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资助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六)资助项目的实施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
(七)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
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八)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项条件如下:
1.项目实施单位内设研发机构已被认定为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且遵守和符合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有关规定;
2.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在申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同时提出资助申请;
3.资助项目属于提升建设项目的,应在获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之日起满两个自然年度后提出,且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总建设费用达到300万元以上;对提升建设的资助项目不设次数限制,但相邻两次申请资助项目的时间间隔须至少满一个自然年度,且资助项目已实施完毕。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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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助项目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与验收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购买研发设备、建设研发环境等事项产生的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等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3 | 项目实施单位为实施资助项目实际产生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资助费用范围的建设费用支出明细清单 | 我要办理 | ||
4 | 资助项目属于认定建设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审核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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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