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圳市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计划
对承担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具体是指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治疗药物,不包括广谱抗病毒药物、普通退热药物等,下同)、丙种球蛋白(IVIG)等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任务的白名单企业为扩大产能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阶段性稳经济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改〔2023〕38号)
(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支持救治类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3〕2号)
事后无偿资助。对企业于2022年12月1日到2023年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相关生产设备(含配套软件),按照不超过生产设备投资的30%予以专项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项目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项目而实际发生的、在资助期限内购置且已计入该单位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投资费用(包括设备的配套软件)。资助的生产设备投资费用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付款时间均应在要求期限内。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一)项目申报单位属于白名单企业,且所购设备用于生产ECMO、呼吸机、制氧机、经鼻高流量湿化治疗仪、抗新冠病毒药物、丙种球蛋白(IVIG)等产品;
(二)项目申报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经营;
(三)项目申报单位于2020年3月31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制度;
(四)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在深圳市内,申报项目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22年12月1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申报项目按规定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中备案,并已实施完毕,投资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六)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应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且经审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数据未超出市统计部门允许的正常误差范围内的纳统数据;
(七)截至2023年3月31日,申报项目已形成有效产能并对外销售;
(八)申报项目或同一项目投入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部门相关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投资建设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项目的投资建设费用情形;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及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项目除外;
(九)申报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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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书 | 我要办理 | ||
2 | 营业执照 | 我要办理 | ||
3 | 申报项目的立项决议书 | 我要办理 | ||
4 | 申报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 我要办理 | ||
5 | 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清单 | 我要办理 | ||
6 | 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及其对应票据清单 | 我要办理 | ||
7 | 新增或转产产能情况说明 | 我要办理 | ||
8 | 财务审计报告 | 我要办理 | ||
9 | 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的资金来源说明 | 我要办理 | ||
10 | 信用报告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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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