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二手车经销业务相关奖励项目
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根据《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以及项目申报指南,现启动2023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支持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项目)、接续政策—2022年9-12月二手车经销商奖励项目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我局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审核。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对二手车经销额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二)管理依据
1.《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经销企业,以营业执照核载经营范围为准。
2.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
3.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下同)二手车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五、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二手车经销额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其2022年度二手车经销额的0.5%给予奖励,二手车经销额以审计核定为准。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