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专利产品备案
(一)备案主体要求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社会组织;
2. 备案主体应当是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
(二)备案产品条件
1. 备案产品至少涉及一项有效专利,且该一项或多项专利不存在权属纠纷;
2. 已取得较好的市场经济效益;
3. 备案产品不受《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的产业分类限制。
(三)其他说明事项
1. 同一型号或品种的产品应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备案,如某企业的手机 X30 型号可作为备案产品,不同颜色、大小、配置等应归类为同一备案产品。
2. 相同产品不得重复备案,如同一备案产品涉及不同企业,应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一致,由其中一方进行备案。
3. 一家企业可选择多件产品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可参考《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T/PPAC 402-2022),择优选择产品进行备案。
(一)此次专利产品备案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主、统一平台、科学规范”的原则,由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统一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的公益性服务,后续根据产品备案和数据积累情况,按照《企业专利密集型产品评价方法》,由试点平台分领域适时认定一批专利密集型产品。请我市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将专利产品备案工作作为推动本单位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的重要检验标准以及促进专利运用能力提升的重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请我市已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单位(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的各有关单位积极发挥先行示范作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主导产品通过试点平台备案认定,推动建设我市专利密集型产业发展主力军。其中,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奖补政策惠及的企业要在2022年底前率先实现主导专利产品备案全覆盖,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专利产品备案工作。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将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部署要求,不断优化完善政策激励措施,推动专利产品备案工作与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重点领域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奖评选与推荐、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有关项目评审等工作协同推进,根据试点平台备案情况和专利转化实施成效,为相关企业评价、项目评审验收和奖项评选等工作提供重要支撑。
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工作和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长期开展,有关备案条件和流程信息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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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专利产品备案信息表 |
专利产品备案信息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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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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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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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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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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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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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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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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