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龙岗区深龙英才创新类人才资助
一、资助事项
(一)资助依据
1.《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办法》(深龙人才通〔2016〕4号)
2.《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6号)
3.《深圳市龙岗区深龙创新创业英才计划实施细则》(深龙人才通〔2018〕7号)
(二)资助对象
1.创新杰出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其他经认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
2.创新领军人才。包括:经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3.青年创新人才。包括: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新者;获创新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以《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为准)。
(三)资助条件
1.已认定为深龙英才且在深龙英才有效任期内(证书有效期内未领满区级资助以及新获市级补发奖励的除外)。
2.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3.在龙岗区全职工作,且合同约定每年在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自深龙英才认定后在龙岗区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个人所得税。
5.其他:创新杰出人才、创新领军人才应当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未享受过区级配套资助。
创新人才申请个人资助,在社保、个税、劳动(聘用)合同等方面的要求与认定要求不一致的,以认定要求为准。
(四)资助标准
1.创新杰出人才。年度奖励补贴额度为120万元;首次申请资助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申请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补贴发放至个人,工作经费资助发放至用人单位。
创新杰出人才工作经费资助参照深圳市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且该单位应当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登记,并与创新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杰出人才在该单位全职工作。
2.创新领军人才(不含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首次申报资助额度=人才已获上级资助额度÷人才已获上级资助年次×0.5,再次申报的以首次申报资助实际所获资助额申报,当次资助额度不超过上级最高资助总额度的10%(末次申请的除外)。
3.对取得博士学位且从事科技创新者和获创新类比赛有关奖项的深龙英才,每年资助金额=10万元÷5。
4.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关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创新发展暂行办法》(深龙委办〔2013〕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享受奖励补贴的人才(团队),且符合《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执行:①奖励补贴总额度为创新人才所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的50%。②未发放部分按照上一年度所获上级奖励补贴额度50%发放。上级另行补发差额的,原则上在补发一年内按照差额50%补发龙岗区配套部分。③自2013年10月31日,获龙岗区奖励补贴满五年,但累计额度低于奖励补贴总额度的,低于部分按照上级原奖励补贴额度50%分年度发放。
5.上级奖励补贴,是指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组织人事部门基于人才取得有关认定或评定而向人才发放的奖励补贴。同一人才获得多项上级奖励补贴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且区级人才资助累计不超过应获上级奖励补贴总额。
二、注意事项
深龙英才资助应当在认定深龙英才后一年内的当年度完成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资助补贴。每人每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资助补贴。
创新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应当在创新杰出人才被认定为深龙英才后的一年内的当年度完成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三、监督管理
(一)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龙岗区工作或被取消深龙英才资格的,资助终止发放。
创新杰出人才终止在龙岗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至区人力资源局,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二)资助资金使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如发生工作变动等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资金发放条件的,或所在单位发生注册地变更以及经济、法律纠纷等重大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单位报告。
(三)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等情况的,不再发放资助,并由受理单位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在龙岗区申请资助资格。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