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申报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奖励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文件精神,现印发《深圳市商务局2023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申报指南》。
请符合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属地原则于2023年2月17日前向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初审申请。
一、支持领域
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新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鼓励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加大在深投资。
二、设定依据
(一)政策依据:
1.《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奖励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资函〔2022〕104号)。
(二)管理依据:
1.《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8〕120号);
2.《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务厅经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20〕97号);
3.《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三、支持数量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本奖励资金有数量限制,受省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符合条件项目作为2023年省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根据省级财政下达资金预算,我局据以申报情况和预算安排对资助金额、支持比例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四、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
支持内容:对2022年在深圳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给予奖励;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总部机构投资奖励项目(下称总部型企业)
支持内容:对经省认定的,且在2022年实际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
支持标准: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四)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五)本事项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奖励,不保留小数点,不四舍五入。
五、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3.申报单位按要求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相关数据和信息。
4.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后完成新设或增资手续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完成相应手续及相应资金的入资。
2.申报奖励项目均应在2022年之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即以2022年当年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其中新设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应于2022年纳统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3.申请新设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30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应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4.申请增资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的合同外资必须已足额缴齐。
5.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6.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的项目并切实履行承诺,不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7.申报单位所属行业或经营业务涉及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商业综合体运营、银证保、融资租赁、融资担保、金融科技等相关业务)的不予以资助。
8.申报奖励对应的相关新设、增资资金投入至房地产、金融、类金融领域(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土地、楼房、理财产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情形)的不予以资助。
9.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5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并切实履行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将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10.未获得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总部型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申报总部投资奖励项目。
11.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12.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获得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台账式跟踪管理,获奖励企业须配合实地检查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13.在《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执行期内,单个企业(项目)在所有年度获得所有种类的奖励资金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亿元人民币。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