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中的2022年度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拟于近期开通系统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政策
对技术改造投资纳入南山区统计的企业、南山区规上工业企业(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以及南山区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比例、每年资助上限根据企业技改纳统金额、增加值贡献、税收贡献、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指标综合评分分档确定,最高2000万元。其中,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确定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在深圳市内实施的技术改造投资额进行审计,以项目申报单位向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的项目申请材料作为审计基础,认定企业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包括:
(1)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购置的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二)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上限
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资助比例”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
1.对南山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根据企业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在南山区快报增加值贡献、在南山区缴纳的税收金额、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因素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资助比例、资助上限。单个企业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上年度在南山区纳统技术改造投资超过1亿元的,直接给予最高档次资助。
(3)截至项目开通受理之日,已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指经工信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所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经广东省工信厅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对南山区规模以下工业样本企业:
企业上年度在南山区实施了技术改造的,按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予以资助;未在南山区实施了技术改造,仅在深圳市内其他区实施了技术改造的,按上年度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资助。
(三)豁免条款
本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96号)第十三条第四项所列的“垂直管理单位的跨地区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单位处理);
2.企业上年度工业产值纳入南山区统计(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或上年度有技术改造资数据纳入南山区统计,或属于南山区上年度规下工业样本企业;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地位于深圳市内(在相关海域实施但项目技术改造投资额纳入深圳市统计的,视为“深圳市内”);
2.项目实施时间需全部或部分覆盖“上年度”(指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范围,跨年度实施项目仅对其“上年度”范围内投资额予以认定和资助。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