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
专项资金分为以下子项:
(一)物流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项目、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运营资助项目、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二)航空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基地航空公司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在深圳机场开通货运新航线资助项目、基地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非基地航空公司及包机人开通深圳机场国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处理货量排名资助项目、“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项目、航空公司开通深圳机场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项目。
(三)港航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绿色港口类(包含水水中转资助项目、海铁联运资助项目)、国际航运枢纽类(包含国际班轮公司资助项目、国际货运代理资助项目、水路运输企业资助项目)、水上客运类(包含邮轮运营资助项目、国内客运资助项目)。
(四)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以下简称物博会)子项,资助范围包括物博会政府办会经费项目、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五)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在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且在深圳机场年度处理国际、国内出港货物量(不含邮件)排名前 5 名。
按代理的出港货量(不含邮件)给予资助。其中:国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 5 名,资助标准为 20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 1 名不超过 150 万元,第 2 名不超过 120 万元,第 3 名不超过 90 万元,第 4 名不超过 70 万元,第 5 名不超过 50 万元;国内出港货运量排名前 5 名,资助标准为 50 元/吨,资助上限分别为:第 1 名不超过 150 万元,第 2 名不超过 120 万元,第 3 名不超过 90 万元,第 4 名不超过 70 万元,第 5 名不超过 50 万元。本项资助不适用于包机人及航空公司直属或者参股的代理公司。
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含国际客运新航点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考核年度内企业在本地市场监督、国税、地税、海关和交通等部门因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单次 5 万元(含)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累计 10 万元(含)以上、或被上述部门纳入失信“黑名单”。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有具体规定与说明的,从其规定与说明。
(四)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