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第一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助类别
(一)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四)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条件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申请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三、资助内容与标准
(一) 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结合其建设费用投入运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 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四、审核与批准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2)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6)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五、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申报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科技型企业培育资助、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技术改造资助、研发投入资助(包括国高企业认定资助)、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请联系经济服务局科技科宋工、罗工,咨询电话:88211780;
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
201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