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深圳市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59号);《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文件的规定,现决定开展深圳市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认定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认定数量与方式
认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认定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三、认定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三)企业正常经营,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可提供有关国际组织认证。
四、受理机关
1、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系人:陈明磊、郭尚明,电话:88102334、88102145。
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五、认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六、认定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审定——社会公示——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网”和市科技创新委网站公告认定——市科技创新委颁发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