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宝安区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的申报通知
各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深宝发〔2016〕6号)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7年宝安区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追加奖励补贴的申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申报对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与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1.申请时需具备有效的市、区高层次人才身份;
2.申请人认定后所获得市奖励补贴,按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3.申请人领取宝安区配套奖励补贴期间需在宝安区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保。
三、政策待遇
对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按所获得市奖励补贴额度1:1的比例追加奖励补贴。
四、受理机关及联系方式
责任部门:区人力资源局职员与雇员管理科
地址: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39室
电话:29999778
五、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按季度办理。
六、审定程序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根据已发放的市奖励补贴追加发放,首次审定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盖章后报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申请;
(2)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合格的,由申报人完善材料后重新申报;
(3)政务服务大厅通知区人力资源局领取申报材料;
(4)区人力资源局审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对象和资助情况在区政府网站、区人才工作网和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程序报批。
(7)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高层次专业人才或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奖励补贴分批发放的,后续审定程序与首次审定程序相同,社保缴纳证明时间为上次申请至本次申请期间。
七、补充说明
1.如申请人落户宝安的当年度,在深圳市其他区享受过同类配套奖励补贴的,其配套奖励补贴不再重复发放,次年接受申请。2.为深化实施“凤凰工程”,在本方案发布之前按《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细则》(深人社发[2012]37号)文件获得奖励补贴的,在市、区高层次人才任期内,可申请享受1:1比例的追加奖励补贴,享受期限从认定宝安区高层次人才后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