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申报核算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现开展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申报和核算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申报,市、区有关单位协助组织企业做好申报和核算工作。
一、申报条件
总部经济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主要条件是:
(一)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且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已落户总部经济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014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二、申报程序
单位申报--填写资料--提交资料
三、申报时间
2015年度总部经济企业的申报时间是:1.新设立和新迁入总部经济企业,常年工作日受理申报;2.已落户总部经济企业,在2015年8月31日至9月20日期间工作日申报,为避免网络和办文窗口拥堵,请各单位尽量提前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请申报企业按申报信息系统的要求填写2014年的有关资料。
(二)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核算口径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范围内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的总和。核算范围计算至申报企业控股孙公司。
(三)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核算范围计算至申报企业控股孙公司。
(四)下列情况不予列入申报和核算范围:一是申报公司的下属公司已独立提出申报总部经济企业的;二是已列入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名单的(包括其下属公司);三是其他不属于申报范围的情形。
(五)申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