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42号)工作要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商业创新能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赋能商贸流通,商务部正组织开展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为做好我市创新中心申报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商学协会或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其他单位。
(二)专业领域符合商务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拥有国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已建立良好的产学研用融合运行机制,集聚本领域内科研实力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
(一)申报:具备申报创新中心基本条件和要求的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并填写《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向商务部申报。
(二)评定:商务部对依托单位的申报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协同创新机制、技术创新能力、保障条件等。商务部依据审查结果,按照择优、择重、择需的原则,经公示后确定开展创新中心建设名单。
(三)建设:依托单位应根据《申报书》中明确的方案制定建设计划任务书,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备案。创新中心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开展建设,建设期不超过2年,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建设。
(四)验收: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商务部,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验收。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由商务部确定为创新中心,未通过的终止建设。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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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报书 |
商务部商业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申报书.doc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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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