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圳市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奖励项目)
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支持运营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一)政策依据
1.《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
2.《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
(二)管理依据
《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视申报情况,我局据以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二)支持方式
事后奖励。
(三)预算管理
经受理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纳入2025年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储备并拨付。
(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2.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主体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
(二)专项条件
1.引进的品牌属于零售或餐饮消费品牌。
2.引进品牌属于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在深圳开设的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具体条件如下:
(1)国际知名连锁品牌主要指在全球知名消费城市开设3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及知名时尚媒体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3次(含)以上。
全球知名消费城市是指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机构公布的2020年《GaWC世界城市名册》中的二线及以上城市中的境外城市。
(2)国内知名连锁品牌:指在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开设5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国家级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国内副省级及以上城市共19个,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四个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等15个副省级市。
(3)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指在各地开设10家(含)以上门店,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4)高成长性网红品牌:指上一年度(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线上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5)高成长性新锐品牌:指成立以来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对该品牌正面宣传报道5次(含)以上。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必须是由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指品牌授权代理商)开设的实体店铺,且获得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指品牌授权代理商)对该门店类别(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认证。
4.获得媒体平台(除个人自媒体外)对申报项目门店的宣传报道1次及以上,报道内容中应体现该门店类别(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
5.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面积应满足如下要求:首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新业态店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含);旗舰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含)。面积以租赁协议(合同)上的收租面积或房产证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
6.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知名品牌进驻的运营企业。运营企业是指商场或购物中心等物业的实际运营方。
7.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8.解释说明:
(1)国家级媒体平台包括:
①由中央机关及国家部委直接管辖的媒体平台,包括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台、科技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中新社等18家媒体平台。
②中央机关、国家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号。
③商业咨询机构、智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号,包括赢商网、中商网、戴德梁行、仲量联行等27家机构。
④米其林星级及指南餐厅上榜品牌,美团、大众点评黑珍珠餐厅上榜品牌均视为国家级媒体平台宣传。
⑤全国性门户媒体自主宣传报道或转发上述①②③④的宣传报道。
(2)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包括:
①省或地级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微博号等。
②省、市级单位管理、指导的媒体平台。如北京日报、齐鲁晚报、南方都市报、深圳广电集团或深圳报业集团所属媒体等。
③米其林指南中的必比登推荐榜单视为市级媒体平台宣传;
④门户媒体转发上述①②的宣传报道。
⑤国家级媒体平台。
(3)知名时尚媒体包括:《VOGUE》《ELLE》《时尚芭莎》《时尚COSMO》《GQ》或《T Magazine》。
(4)门户媒体:提供某类综合性互联网信息资源并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应用系统。如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新网、新浪、网易、搜狐、腾讯、百度、凤凰网等。门户媒体宣报道根据信息来源确定报道级别属于国家级媒体平台或市级及以上媒体平台。
(一)支持内容
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对引入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品牌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运营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引进1个品牌奖励20万元。本项目可累计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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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各地已开业的门店资料 | 包括: ① 门店列表(应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开店时间、品牌、联系人等),见模板; ② 3家(含)门店的营业执照、店铺使用权证明材料(指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或品牌方官方渠道公布的开店列表(需加盖品牌方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公章,并提供查询方式)。 注:每个门店材料整理在一起,按照材料①门店列表中的顺序排好。 | 我要办理 | |
2 | 媒体宣传材料 | 线下纸媒宣传请提供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线上媒体宣传请提供网站截图和链接。 | 我要办理 | |
3 | 品牌方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证明2023年度线上零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 | 我要办理 | |
4 | 品牌方获得融资的银行流水、资金凭证 | 我要办理 | ||
5 | 申报项目门店的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 我要办理 | ||
6 | 提供品牌方或品牌授权代理商针对所申报项目门店所属类别(首店、新业态店、旗舰店)的认定材料 | 我要办理 | ||
7 | 媒体平台等对申报项目门店的宣传报道(线下纸媒宣传请提供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 | 媒体平台等对申报项目门店的宣传报道(线下纸媒宣传请提供纸质媒体封面和宣传页面 | 我要办理 | |
8 | 《拟申请奖励品牌清单》 | 我要办理 | ||
9 | 品牌授权协议(仅授权经营提供) | 及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 | 我要办理 | |
10 | 申报奖励的门店正常经营照片 | (需注明门店名称、地址、拍摄时间),按照材料5《拟申请奖励品牌清单》中的顺序排好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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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