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坪山区制造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专项资助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一)《深圳市坪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坪府办规〔2023〕1号)
(二)《深圳市坪山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支持措施》(深坪府办规〔2023〕2号)
(一)申请本条政策资助的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主体原则上是在坪山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是指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坪山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2. 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履行统计数据和纳税申报义务。
(二)申报主体可不受工业企业的限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条政策不予资助:
1. 近三年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 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暂扣许可证书、吊销许可证、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 被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行贿行为,且被列入坪山区不良经营主体名单并在影响期内的;
4. 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 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
6. 被列入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 企业社保缴费人数在5人以下的(不含5人);
8. 企业同一申报年度资助总额低于1万元的,专项资金政策中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