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汕特别合作区商贸服务业-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但《措施》条款或本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1.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6.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在合作区新开设建筑面积达1万(含)-2万(不含)平方米、2万(含)-3万(不含)平方米、3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开业满一年后,分别给予其运营主体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本政策中的商业综合体指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了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养生、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具备融合多项城市主要功能、面向生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等特征。具体应同时满足:①由企业有计划地管理运营,有统一的名称,如**中心、**广场、**城等。②涵盖超市、百货、专业店、专卖店等商品零售业态,正餐、快餐等餐饮业态,以及文化、娱乐、健身、培训等两项及以上主要服务业态。③可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商户不少于50个(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④具备专门的停车场所,专供在商业综合体内进行消费的顾客使用。
(2)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2023年在合作区新开业运营的商业综合体的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入驻商户的主要签约方,其所运营的商业综合体需符合上述(1)的相关定义,经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开业满一年后,按照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面积给予其运营主体相应一次性资金奖励。
(3)本条政策申报主体不受“独立法人”条件资格限制。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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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附件1.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doc |
我要办理 | |
2 | 营业执照 | 我要办理 | ||
3 | 法人身份证 |
法人身份证.doc |
我要办理 | |
4 | 上年度纳税证明 |
上年度纳税证明.pdf |
我要办理 | |
5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 我要办理 | ||
6 | 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我要办理 | ||
7 | 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8 | 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 |
支持商业综合体开设项目申请表.doc |
我要办理 | |
9 | 商业综合体开业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10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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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