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深汕特别合作区商贸服务业-支持企业合理使用外资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汕科创经服规〔2023〕2号),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汕办〔2021〕22号),我局现组织开展相关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但《措施》条款或本申报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注册地、统计地及纳税地均在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及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以下简称区科创经服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不能获得专项资金资助:
1.近两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近两年在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劳动关系领域受到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且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未按要求整改的;或在各相关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的。
3.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纳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4.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5.同一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的。
6.按照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国家、省、市、区相关黑名单、灰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内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7.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区管委会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合作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使用外资的,按其上一年在合作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奖励。
本条政策支持对象为在2023年(含)以前已在合作区注册成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按照其2023年在合作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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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表 |
附件1.1:支持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申报表.doc |
我要办理 | |
2 | 营业执照 | 我要办理 | ||
3 | 法人身份证 |
法人身份证.doc |
我要办理 | |
4 | 上年度纳税证明 |
上年度纳税证明.pdf |
我要办理 | |
5 | 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 我要办理 | ||
6 | FDI入账登记表 | 我要办理 | ||
7 | 企业出资证明材料 | 我要办理 | ||
8 | 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我要办理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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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