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核查重点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
1、现场实地考察是否存续并正常从事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2、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结合企业国高认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判断企业是否存在认定后名称变更的情况,如存在更名的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判断企业的变更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情况;
3、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存在更名情况,是否有按要求办理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并能提供更名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
4、与企业确认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 知识产权情况。
1、查看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是否与申报书填报内容(标题与专利号)一致;
2、存在更名的企业,知识产权是否有提供国家专利局的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3) 科研立项情况
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原件,查看是否与申报资料中的所提供的立项验收资料内容一致。
(4) 人员情况。
1、根据企业提供的职工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查看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量是否与申报书填报内容一致;
2、根据企业提供的科技人员学历证书,查看是否与申报资料中的科技人员信息表内容一致。
3、如存在人员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下,核对并计算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后,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能达到国高认定要求(10%)。
(5) 财务情况。
1、根据企业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查看财务数据是否与申报书填报数据(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总额)一致;
2、根据企业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看财务数据(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期间费用明细中的研究费用)是否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一致,如存在差异,记录企业解释;
3、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查看财务数据是否与申报书填报数据(近三年研发费用)一致;
4、根据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查看财务数据是否与申报书填报数据(近一年高新产品收入)一致;
5、现场查看企业是否有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
6、现场查看企业高新收入合同、发票原件,是否与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内容一致。
(6) 研发组织管理水平。
1、根据企业提供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制度原件,查看是否与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内容一致;
2、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查看是否与申报资料中提供的内容一致;
3、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研发活动场地,且具备相应的研发设备设施。
二、企业备查资料
各申报企业应提前准备核查资料,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具体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须在场以备核实了解情况。现场核查须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如存在更名的企业,需要补充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如有,则提供);
3、企业认定年度的国高申报全套材料装订稿;
4、企业认定年度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原件;
5、企业认定年度所提供的所有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结题(验收报告)原件;
6、企业认定年度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企业职工名单、科技人员名单,并对应提供该年度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打印的3、6、9、12月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表”、劳动合同原件、科技人员学历证书原件等,需能充分证明科技人员在企业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83天以上;
7、企业认定年度所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
8、企业认定年度所提供的高新收入合同、发票原件;
9、企业认定年度所提供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制度原件、产学研合作协议原件。
三、核查材料不符合要求,企业整改方向和建议
1、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更名情况,但未按要求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手续:要求企业留意当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通知,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更名手续。
2、存在更名的企业,知识产权未按要求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名称变更手续:要求企业完成国家专利局的变更手续,并补充提供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3、企业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数据存在不一致:要求企业提供合理的解释说明,如果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数据报送有误,则要求企业更正纳税申报表,并提供更正后的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