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经2022年12月16日区政府研究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政策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12月22日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吸引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落户龙岗,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人社发〔2018〕9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绩效优先、加强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经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
第二章 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对经区政府批准,由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开园资助100万元;产业园运营起3年内,每年给予运营单位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
申请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上年度末在园机构10家(含)以上;
(二)上年度末机构实际入驻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
(三)上年度在园机构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含)以上。
其中,在园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运营补贴。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按照年营业收入每满5万元,给予1平方米场地当年房租补贴。申请年度不满一年的,年营业收入及房租补贴根据机构实际在园时间按比例换算。
房租补贴按不超过机构实际租赁面积和价格计算,且不超过第三方机构对产业园市场租金评估价。单个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机构未取得相关从业资质的,不得享受房租补贴。
第六条 符合入驻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创新创业团队经审批后可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首签两年期入驻协议,到期后符合条件的最多可续签两次两年期协议。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贡献奖励)。对申报本项目的年营业收入前10名的机构,按年营业收入每满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采取“按年申报,集中受理”的原则办理。每年第一季度,统一受理上一年度各项补贴和奖励。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机构可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一次性开园资助及运营补贴,需提交以下第1至4、8项材料;申报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需提交第1至7项材料;申请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需提交第1至5、7项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资质证明(验原件);
6.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发票复印件;
7.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8.产业园运营年度报告、园区入驻机构情况(包括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房屋租赁合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报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报机构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上级政策扶持标准的项目,优先向上级部门申请,对已获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机构未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机构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不予扶持;已取得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机构应自觉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按50%计算,并以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入驻中国深圳人力资源服务智慧广场的机构,仍在四年房租补贴期限内的,机构可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一个月内一次性选择房租补贴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或继续按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的,则按原《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0年6月28日印发的《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扶持资金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