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式发展,培育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发展质量,结合我市发展实际,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9月27日正式印发《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于2020年10月26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若干措施》内容,市商务局形成《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月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1210室深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7054,88107052(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henhao@commerce.sz.gov.cn。
深圳市商务局
2020年12月21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推动电子商务
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资金安排、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开透明、执行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计划。
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扶持类别包括加速发展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强化跨境电商发展优势、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扶持方式为直接资助,即指对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自主实施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
(二)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单位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四)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五)申报主体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六)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七)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请具体扶持计划的,还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和市商务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标准
第六条 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电子商务平台指拥有能够为自身或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或服务的平台。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指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收入(指第三方平台)或销售收入(指自营平台)占企业总营业收入50%以上的企业。
(一)资助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通过两家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机构或在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融资获得2亿元及以上融资额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2021年首次申报受理的项目,融资额按照《若干措施》实施之日前三个年度核算执行。
2.上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上年度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上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资助标准(可同时申报下列扶持条款):
1.融资奖励。按照企业在近三年内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额或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募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奖励5年。
2.办公用房扶持。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照企业在上年度其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资助5年。已享受创新型产业用房政策的,不重复享受。
3.贷款贴息。按照企业在上年度用于电子商务(房地产购置、建设除外)经营的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最多资助5年。申请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期间无欠息、逾期还款等违规行为,且该笔贷款在申报前已结息或部分结息。同一笔贷款贴息已享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按照企业在上年度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5.贡献奖励。对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网络零售额在上年度首次超过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档位奖励一次。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三)评审方式:
1.融资奖励。对获得风险投资、战略投资的,按照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投资款到账凭证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等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融资额;对获得上市融资的,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最终发行价进行专项审计确定首次募资额。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办公用房扶持。依据住建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发票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3.贷款贴息。对企业的银行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等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贷款金额。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4.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对项目投入进行专项审计,初步确定项目投资金额,组织专家评审确定项目的模式创新、技术应用情况并复核项目实际投资范围。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及专家评审复核结果确定。
5.贡献奖励。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核实的方式进行。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核对,对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七条 加大力度引进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近三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和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资助和奖励。
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结算中心是指由企业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办理企业内部各成员或下属分、子公司资金收付及往来结算的实体。
(一)资助条件(电子商务企业的母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上年度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发布的全国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上年度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近三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上年度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近三年平均增速超过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上年度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资助标准:
1. 落户奖励。
(1)被我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
(2)对暂时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1)被我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并在深圳建设线上平台(包括新建、迁入、升级等)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按其获得总部企业认定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2)对暂时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按签订产业监管协议至申报年度之间落户项目实际发生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批次申请的,之前已核定并获得资助的投资额不重复计算。
落户项目指以电子商务(总部、结算中心、区域总部、业务板块总部等)建设为核心而开展的公司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房租或水电等)支出等。
3.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综合支持。具体方式通过与市政府签署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所述优惠与前述政策信息不重复享受。
(三)评审方式:
1.落户奖励。
企业凭产业监管协议文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情况下提出资助申请。征询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奖励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各部门综合意见确定。
2.落户项目投资扶持。
(1)已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的,对总部认定文件、线上平台落户深圳有效凭证、项目投资额等进行专项审计(含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暂时达不到我市总部企业标准,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凭产业监管协议文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情况下提出资助申请。征询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对项目投资额等进行专项审计(含审核)。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各部门综合意见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3.市政府重点引进企业综合支持。
依市政府文件规定进行扶持。
第八条 加速建设一批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择优资助。
(一)资助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2.近三年获批(含增补)的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示范基地除外。
3.经评选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措施有效期内资助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不超过2个。已获批(含增补)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被评选为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给予资助,不占用各区2个资助名额。
(二)资助标准:
1.示范奖励。对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对获批(含增补)为广东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50万元。同一主体,获批上述两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
2.投资资助。对各区符合标准的、市场化运营的示范园区,按照园区投资额的2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原则全市每年最多资助5个。投资额包括改造、装修、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等。
(三)评审方式:
1.示范奖励。获批(含增补)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文件作为依据,奖励计划以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2.投资资助。按照示范园区建设标准进行专家评审,相关合同和发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投资额,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结果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九条 积极推动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建设,对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给予奖励。
(一)资助条件:
近三年获批的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已享受过此类资助的除外。
(二)资助标准:
对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评审方式:
获批为国家级数字商务企业文件作为依据,奖励计划以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第十条 鼓励网络零售额纳统,扶大扶强电子商务应用。对网络零售额纳统贡献进行奖励。
(一)资助条件:
1.通过自营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网络零售,上年度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2.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二)资助标准:
1.对网络零售额首次纳统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企业网络零售额超过10亿元的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上限300万元。
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相关资助的,不重复享受。
(三)评审方式:
1.首次纳统奖励,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核实的方式进行。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核对,对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2.增量奖励,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和统计数据核实的方式进行。纳入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核对,对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一条 支持消费扶贫,拓宽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渠道。对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奖励。
(一)资助条件:上一年度采购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二)资助标准:
采购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采购金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评审方式:
对采购合同、付款凭证等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支持深圳优势产业和电子商务深度融合,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进行资助。
(一)资助条件:与国内外各大知名网络平台合作并且专门为服装、消费电子、珠宝等深圳优势产业、时尚产业建立电商直播基地的协会或企业。
(二)资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对电商直播基地建设的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协会或企业最高200万元。投资额包括装修、租金、运营、技术、策划、推广费用等。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评审方式:按照电商直播基地建设标准进行专家评审,对合作协议、项目投入的合同和发票等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投资额,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 促进电子商务在深圳优势产业的应用,对开设网上深圳商城进行资助。
(一)资助条件:集合深圳优势产业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深圳商城,销售深圳制造、深圳品牌商品的协会或企业。
(二)资助标准:按照资金申报上一年度平台入驻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评审方式:
根据商城投入产出情况,结合商品品类、品牌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对相关合同和发票进行专项审计确定投资额,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支持优化通关监管场所服务深圳跨境电商进出口能力建设。
(一)资助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规定,并取得《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场所经海关核准用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
(二)资助标准:每年对运营较好的三家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单个场站累计奖励次数不超过3次。
(三)评审方式:对监管场所硬件设施、信息化建设、服务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深圳企业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占比、业务增长情况、服务满意度等开展综合评价,综合年度资金规模、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第十五条 推动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一)资助条件:
1.上年度服务跨境电商企业50家以上且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具有较好成长性,近两年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业务收入年增速均不低于20%。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评审方式:经材料审核、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等程序,每年对不超过20家优秀跨境电商专业服务企业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加强电子商务的宣传推广,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对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给予资助。
(一)资助条件:
1.出资举办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峰会、论坛、电商直播比赛及电子商务节庆等活动的商协会、社会团体、电商企业。
2.活动资金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二)资助标准:
单个活动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
同一申报主体在同一个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三)评审方式:
根据活动规模、参会嘉宾、活动影响力进行专家评审,对活动投入等进行专项审计,资助计划综合年度资金规模和专项审计、专家评审结果确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流程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产业规划和预算确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加强项目储备和组织工作,依据本实施细则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类别、重点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启动项目组织和预算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市商务局综合受理窗口。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初审。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齐备性和规范性;对申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查询是否属于财政资金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商务局可向市统计部门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交市统计部门核实。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统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项目核查结果及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情况,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经市商务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二十三条 市商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商务局提出,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在受资助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拨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市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承办单位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向市商务局提交受资助项目的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市商务局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三十条 已享受本实施细则第七条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10年内不得外迁,对因故外迁的项目单位或中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对需追回拨付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未按要求退款的,由市商务局负责督促,拒不配合退回的,将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列入失信提示名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商务局的专家资格,追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验收、后评价等过程中,任何机构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非法骗取、恶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市商务局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信用公示平台,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已取得资金的,应根据市商务局决定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联合惩戒,不予或暂缓财政资助;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深圳市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网络零售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的;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企业多次出现前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单,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