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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量:225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加强“从0到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2020〕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创新中心建设,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于2020年11月13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省科技厅

  2020年11月6日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 号)、《加强“从 0 到 1”基础研究工作方案》(〔2020〕46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8〕77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创新中心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定位】省重点实验室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的核心力量,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建设原则】省重点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优化布局、重点建设、择优支持”的原则建设,突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导向与辐射带动,将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融通开展科学、技术和工程等研究。

  第四条【实验室类别】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广东省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业技术创新升级提供强大支撑。

  (二)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进一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主要面向粤东西北地区或特色优势学科,通过省市共建、以市投入为主的建设方式,建设学科类、企业类省市共建省重点实验室,并按照同类型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管理。

  第五条【管理运行机制】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实施“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资金保障】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予以保障,各级财政统筹予以稳定支持,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管理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其它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本部门、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依托单位】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给予省重点实验室持续、稳定的科研投入。对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运行经费中的省财政经费,依托单位给予不低于同等金额的经费支持;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相应的自主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向省科技厅备案。

  (三)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材料失实的管理责任。

  (五)加强推进与协调评估后续工作,对评估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在人才引进、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督促评估合格、基本合格(整改)的省重点实验室制订科学可行的发展规划,给予稳定的经费支持,推进健康发展。

  (六)坚持党的领导,以党的建设引领科学发展;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建设规模与任务侧重】省科技厅有序推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学科类省重点实验室、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在任务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创新链条不同环节上协同推进。

  第十一条【建设依托单位】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为在广东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申报建设基本条件。

  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应为具有良好科研基础的实验室,优先支持已开放运行 2 年以上的省直部门和地市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研究内容明确,近中远期目标清晰;

  (二)研究基础好,科研成绩突出,在本领域、行业中处于国际、国内或本省先进水平,能承担和完成国家及广东省重大科研任务,能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为广东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三)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学术带头人学风正派,学术民主,有团结合作精神,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四)有相对集中且规模适中的实验用房和试验场地,拥有先进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并能对外开放使用,具有良好技术支撑条件和学术活动环境。

  第十三条【建设申报】指南和申报。

  省科技厅根据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需要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发布建设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须经地市人民政府书面推荐。

  第十四条【立项建设】立项建设。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批准立项后,依托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合同书。同时制订建设实施方案,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合同书和建设实施方案是建设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批准立项的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地市人民政府与省科技厅签订共建协议,明确共建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期限】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 3 年,建设期满,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验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科研实体】省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拥有独立学术管理权,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

  第十七条【实验室主任条件与聘期】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须全职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任期 3 年,连任不超过三届。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因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须在 6 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省重点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实施方案、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不超过 13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 1/3,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固定人员不少于 30 名,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

  第二十条【开放合作】省重点实验室应深化开放合作。充分发挥粤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积极吸引和对接全球创新资源;及时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省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纳入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合作交流】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与广东省实验室、在粤国家重点实验室、大科学装置、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野外观测台站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合作、协同攻关等。鼓励省重点实验室之间以及与各类创新平台开展合作交流,在相关领域建立实验室联盟。

  第二十二条【制度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动态管理】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分类评价、注重实效的原则,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参加评估,评估周期 3 年。

  第二十六条【评估内容】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近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七条【评估等级】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5 个等级,基本合格等级的省重点实验室须整改,整改期为 1 年,不合格等级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的省重点实验室,可自愿申请是否参加评估。不参加的,评估等级参照评估周期内国家考核评估成绩。

  第二十八条【评估方式】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树立创新质量与贡献的评价导向。评估实行代表作制度,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进行业务骨干访谈等。

  第二十九条【评估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专家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章 激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评估激励】对考核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经费补贴。对考核评估等级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十一条【项目支持】对评估等级为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十二条【撤销原因】省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一)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二)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整改)且整改不通过;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

  (四)申报和考核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严重处罚。

  第七章 变更与调整

  第三十三条【变更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名称、主任变更、资产重组、主营业务调整等需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十四条【不接受变更】省重点实验室报送评估材料后,省科技厅不受理实验室变更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命名】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Key Lab of××”。

  第三十六条【原办法废止】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粤科财字〔2012〕5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有效期】本管理办法有效期三年,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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