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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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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发文字号:深盐府办规〔2020〕2号

  第一条 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加快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规范区产业发展资金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以下简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管理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资金规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辖区经济发展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根据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实行总量控制,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盐府规〔2020〕1号)实施。

  第三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遵循“以点带面、突出重点、促进健康、注重实效、示范引导”的原则,重点向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倾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机构、单位)或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单位或深圳市户籍居民;

  (二)扶持项目实施地必须为盐田区;

  (三)扶持项目标的涉及交通工具的,扶持对象应为在盐田区依法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单位。

  第五条 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行业、企业在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方面重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改造项目,并具有良好示范效果;

  (二)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广示范项目,重点向辖区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倾斜;

  (三)太阳能、风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广应用;

  (四)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重点节能服务项目;

  (五)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

  (六)为获得市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类资金扶持的项目提供配套扶持;

  (七)为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园区、低碳社区、示范单位创建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机构认证的单位提供奖励;

  (八)其它与推进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分项资金扶持标准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项目,根据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效果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扶持,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内,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资助;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进行扶持,给予年节能量(当量值)每吨标准煤两千元,总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资助;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通过专业机构认证的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五十以内,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资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建设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等能源管理平台类项目,项目验收投入使用后给予项目已投入资金百分之三十以内,总额不超过两百万元的资助;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配套类项目,按照不高于市级扶持资金1:1的标准进行配套扶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资金;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奖励类的项目,按评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二十万元、省级十万元、市级五万元奖励;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其它类项目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扶持。

  第七条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或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的一种资金扶持,区级财政不予重复扶持。

  第八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节能低碳与循环经济发展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盐府〔201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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