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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9
浏览量:2078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企业的信用水平,我协会制定了《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2024年11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伍颖杰13824412341、陈蜜蜜13826299331)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民政部 中央编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32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企业的信用水平,结合实际,开展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评级指标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目的是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提升会员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评价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经费由协会经营性收入列支,不收取评价对象任何费用。

  第六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协会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的保密义务,不对外界使用或披露在评价工作中获悉的参评企业的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协会不对企业评价后的经营行为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作为组织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修订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评价流程等文件。

  (二)负责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档案,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五)提供信用等级评价培训与咨询辅导服务。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协会设立评审专家库,聘请行业、环保、法律、企业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领域的相关专家组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须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会员单位;

  (二)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成立已满三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

  第十二条 近一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和参加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综合评定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和信用情况等五个方面,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总分100分,各项指标评价得分之和,为信用等级评价总分值。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等级划分含义如表1。

  表1 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信用等级划分

  等级评分分数含义

  AAA90~100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AA80~89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强,信用风险较小。

  A70~79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良好,综合表现良好,信用风险小。

  B60~69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中等,综合表现中等,信用风险中等。

  C≤59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协会申报。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包括: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资料初审。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企业补充提供。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得出企业信用等级专家评审结果,形成评价结论。

  (三)现场核查。对认为需要核实的材料,可向企业提出征询或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四)公示。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和实名举报。监督或举报方须提供书面材料和联系方式。经公示存在异议的受评组织,由协会进行核实和处理。

  (五)公布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公示期结束后在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布。

  (六)发证和授牌。公布后协会向企业免费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

  (七)抽查复审。在有效期内对企业不定期组织抽查复审,对复审存在问题的企业,根据复审结果进行处理。复审采取简单有效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有效期三年。已评价企业可在有效期满前向协会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协会按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

  第十八条 已评价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发展水平和信用情况。协会对评价企业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审,经复审达不到所评等级要求的,采取发出警告通知书、降低或撤销企业信用等级称号。受评企业接到复审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协会。降低信用等级称号的企业须将原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寄回,更换新证书和牌匾;撤销信用等级称号的企业,协会追回其证书和牌匾,并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平台公布,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鼓励企业将到期后的信用等级牌匾寄回协会,由协会统一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较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协会进行书面申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出现分立、合并、转制、破产、清算、主要管理人员变动等重大情况,或主营收入大幅增长、技术水平提升较快等情况,企业可重新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按首次申报的评价程序进行重新评价。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信用等级称号:

  (一)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二)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结果应用和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获评企业可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用于评先评优、招投标、市场拓展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积极宣传推广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平台及会刊等媒介对评价企业进行宣传,并在协会组织或参与的会议、会展等相关场合进行宣传推广,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接受度和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优先向有关政府部门、使领馆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推荐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将评价结果推送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引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推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与获评企业合作,促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保险对获评企业的支持,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单位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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