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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量:22

  为加强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建设和评价管理,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园区)产业集聚效应,构建良好产业发展生态,推动我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等政策文件,市商务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通告公布之日起30天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深圳市商务局1212室,电子商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2473(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swc@commerce.sz.gov.cn

  以企业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企业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盖企业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在反馈意见后注明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并签名确认。匿名反馈意见一律不予采纳。

  特此通告。

  附件:1.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申报表

  3.申报承诺书

  深圳市商务局

  2024年11月19日

  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

  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建设和评价管理,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基地(园区)集聚产业效应,推动本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1〕2 号)《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园区,是指以发展直播电商为主导,集聚一定数量的直播电商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服务、运营培训、物流快递等专业服务的企业),能够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以提高园区产业聚集能力、企业市场竞争力,形成良好的直播电商产业区域生态体系。

  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是指运营管理机构明确,为直播电商企业提供固定场所和服务(提供孵化培育、品牌资源、仓储物流、运营管理、供应链服务等),帮助入驻企业直播销售多类目产品的单一楼宇或同一区域的楼群。

  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是指运营管理机构明确,以直播销售商品为主导,拥有完善基础设施的直播电商产业聚集区。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积极申报,经政府核查、认定与评价、社会公示、发布。

  第四条 深圳市商务局负责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认定评价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营造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良好发展环境,做好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一)基础设施健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建有与业务发展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公共配套服务。

  (二)经营诚实守信。运营主体及入驻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开展经营,近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安全生产事故,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园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主体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园区的运营主体须成立两年以上;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其中直播电商企业及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使用面积占比70%以上(直播电商企业占比50%以上);

  (三)入驻直播电商企业和直播电商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园区应具备基础的人才培养、创业孵化、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等公共服务功能。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专业服务类)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的运营主体须成立一年以上;

  (二)基地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咨询、人才培养、创业孵化等特色服务功能。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直播电商基地(商品交易类)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运营主体应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的运营主体须成立一年以上;

  (二)已投入使用的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个;

  (三)上一年度直播带货实际结算商品交易额(GMV)月均达1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基地(园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认定与评价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表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附件1)

  (三)入驻/服务企业名单;

  (四)申报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 认定与评价程序

  第十条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认定与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深圳市商务局发布申报认定与评价工作通知,组织申报。

  (二)各申报主体依据自愿原则,向深圳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深圳市商务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核查基地(园区)经营情况及信用情况。

  (四)深圳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进行认定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AAA等级、AA等级、A等级。

  (五)认定与评价结果在深圳市商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由深圳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认定与评价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运营主体应当指导入驻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开展网络直播相关经营活动,履行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与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政策措施,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办公用房租金、设备软硬件投入、运营推广等方面加强支持保障。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直播电商基地(园区)的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基地运营情况。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每季度向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和基地(园区)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运营主体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运营主体应及时告知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商务主管部门在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直播电商基地(园区)评价指标在下一年度发生变化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根据评价指标实际情况,申请等级变更。受评主体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等级。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深圳市商务局撤销其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直播电商基地(园区)不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

  (二)虚报或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发生偷税漏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评定条件的。

  深圳市商务局对被撤销资格的直播电商基地(园区)名单进行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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