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策资讯 - 关于公开征求《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公开征求《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1-04
浏览量:182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支持开源鸿蒙原生应用发展2024年行动计划》《深圳市推动外贸稳规模稳份额稳增长工作措施》等文件精神,将南山区打造成为深圳市乃至全国的鸿蒙产业创新高地,促进南山区跨境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南山区企业产品出海、品牌出海、服务出海、技术出海,形成新业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我局起草了《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和《南山区跨境电商服务商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请注明联系方式),并于2024年11月30日18:00前以电子邮件或来函方式向我局反馈。

  地址:南山区桃园路2号区政府大楼8楼A816

  邮编:518052

  联系电话:88168735(咨询《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88168733(咨询《南山区跨境电商服务商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电子邮箱:rxk@szns.gov.cn

  特此通告。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1:

  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先进完整的鸿蒙原生应用软件生态,促进南山区鸿蒙产业蓬勃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 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 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 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 “ 注册 地”、 “独立法人” 、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 1000 万元”等相关条件, 以下情形除外:

  (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 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 二)申报“鸿蒙企业办公用房扶持”第一项,以及“鸿蒙公共服务平台扶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 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000 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鸿蒙产业发展

  第五条 鸿蒙 “首版次”软件产品扶持

  将鸿蒙原生应用纳入南山区首版次软件资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 自取得 “首版次”软件产品软件 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 按照不超过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 30%,给予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 150 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第六条 重大开源项目扶持

  对参与鸿蒙、欧拉等重大开源项目,开展相关合作获得 上级相关部门支持的互联网或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上级相 关部门扶持金额的 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 200 万元。

  第七条 鸿蒙原生应用开发扶持

  鼓励企业开发鸿蒙原生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或软 件企业开发的鸿蒙原生应用,通过鸿蒙原生应用认证,以及 在应用商城下载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按照一定条件分档给予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第八条 鸿蒙人才扶持

  (一)对在南山区互联网或软件企业连续工作 1 年(含)以上的鸿蒙人才,上年度获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技能 证书的,给予每人不超过 2 万元奖励。

  (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开展鸿蒙相关人才培训服务,对于经区产业主管认定备案的培训机 构,根据培训的鸿蒙人才数量,按照不超过每人 1000 元标 准给予培训机构资金补贴,每家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

  第九条 鸿蒙企业办公用房扶持

  ( 一)支持打造南山区鸿蒙原生应用产业园,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鸿蒙原生应用产业园,根据园区入驻 的鸿蒙企业租赁办公面积,按照不超过 480 元/平方米/年的 标准,给予每个园区运营方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奖励。

  ( 二)对入驻鸿蒙原生应用产业园中符合条件的鸿蒙企业,给予最高 40%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 500 万。

  本项政策同一园区只能在入驻鸿蒙企业租金补贴和园 区运营方资金奖励两项中择一申报,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条 鸿蒙人才实训基地扶持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 地,对挂牌人才实训基地的鸿蒙原生应用企业,根据实训学 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 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 10 万元的 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 5 家。

  第十一条 鸿蒙公共服务平台扶持

  支持鸿蒙公共服务平台为生态伙伴提供基于鸿蒙的生态品牌建设、产品展示、推广活动、展厅建设、人才培养、 认证服务、软硬件适配等公共服务,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 定备案的鸿蒙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的 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鸿蒙生态展会及交流活动扶持

  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企业开展鸿蒙相关专业展会、论坛、赛事及其他专业交流活动,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活动,按照每个活动不超过 300 万元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鸿蒙企业保障扶持

  将鸿蒙原生应用相关企业择优纳入绿色通道,享受子女入学、 医疗保健和人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补助资金在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鸿蒙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 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 “一 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 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 2024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2

  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源鸿蒙的战略部署,推动南山区鸿蒙产业蓬勃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 “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深圳市推动开源鸿蒙 欧拉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 2023—2025 年)》《深圳市支 持开源鸿蒙原生应用发展 2024 年行动计划》等文件,我局 起草了《南山区促进鸿蒙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征求意见 稿)》( 以下简称 “专项扶持措施”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鸿蒙系统市占率稳步提升, 目前在国内已超越 苹果 iOS 达到 17%,成为仅次于安卓的第二大操作系统。鸿蒙生态持续繁荣, 已覆盖金融、教育、智能家居、交通、数 字政府、工业、医疗等各个领域。发展鸿蒙产业有助于减少 对外部操作系统的依赖,增强国家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南山区是全国知名的经济大区、科技强区、创新高地, 软件信息产业发达,2023 年南山区软件和互联网行业营收占 深圳市比重近七成,在发展鸿蒙产业方面具备良好基础。 目 前,南山区已有多家企业已完成或正在进行鸿蒙原生应用开 发及适配工作,企业参与度较高。

  南山区现有产业政策中对鸿蒙产业的支持力度仍有所 欠缺,制定鸿蒙专项扶持政策,集中资源加大产业支持力度, 有利于扶持本地鸿蒙生态企业发展,以及招引区外企业落地 南山,可进一步完善产业生态建设,对实现产业高质量发展 有重大意义。


  二、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相关部署,区工信局对专项扶持措施启动专 题研究工作,一是全面梳理国内主要市、 区鸿蒙相关产业政 策,如福州市、惠州市、成都市锦江区等市区均已出台鸿蒙 相关产业政策, 了解各地鸿蒙政策资助方向、资助金额等信 息。二是调研鸿蒙生态企业,调研鸿蒙生态服务公司、华为、 开鸿智谷等重点鸿蒙生态企业,掌握企业实际需求,针对鸿 蒙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制定政策。三是结合南山区实际情 况和已有政策,发挥南山区在软件信息产业人才、金融等方 面的优势,找出现有政策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 区工信局 完成专项扶持措施的初稿。


  三、政策要点

  专项扶持措施共包含三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 持鸿蒙产业发展,第三章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阐述政策出台背景,责任单位, 申报主体说明。

  第二章:支持鸿蒙产业发展。包括鸿蒙 “首版次”软件 产品扶持、重大开源项目扶持、鸿蒙原生应用开发扶持、鸿 蒙人才扶持、鸿蒙企业办公用房扶持、鸿蒙人才实训基地扶持、鸿蒙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鸿蒙生态展会及交流活动扶持、 鸿蒙企业保障扶持等九条内容。

  第三章:附则。 阐述本专项扶持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点赞

收藏

转发

手机扫码查看/分享
为你推荐
15000万
其他方向
申报日期: 2024-01-01 / 2024-12-31
28天后截止
订阅通知 我要咨询
10000万
产业升级
申报日期: 2024-10-28 / 2024-12-06
3天截止
订阅通知 我要咨询
10000万
招商引资
申报日期: 2023-09-13 / 2024-12-31
28天后截止
订阅通知 我要咨询
10000万
招商引资
申报日期: 2023-09-13 / 2024-12-31
28天后截止
订阅通知 我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