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管理闭环,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修订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2日
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形成管理闭环,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23〕11号)、《福田区政府投资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23〕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择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的项目,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对其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结论、对策和建议,并反馈给项目有关单位,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对单个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评价,或者对项目建设、运行的某类问题、某一阶段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项目,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主管部门、业主单位、使用单位或运营(行)单位,原则上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法人)自建单位、集中建设管理单位或市场化代建单位等。
第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后评价预选项目库;
(二)确定后评价项目并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委托后评价承担机构,协调推动后评价工作开展;
(三)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后评价工作,跟踪后评价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成果反馈机制,强化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六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负责配合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具体相关工作原则上由概算申报单位牵头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编制项目总结报告,及时准确提供项目资料;
(二)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落实项目后评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区审批部门、监督部门依照职能分工和具体工作需要,参与项目后评价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负责按有关工作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提交后评价报告并对其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运用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智慧化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全流程平台”),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列入后评价预选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按要求在全流程平台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营(行)等各阶段的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数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半年后一年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前期决策、建设实施、使用或运营(行)情况,效益实现情况,目标达成情况,项目可持续性分析,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综合考量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及评价重点等,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定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列入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项目中选择:
(一)对行业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发展新质生产力有重大支撑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总概算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结(决)算超概算的项目;
(五)征地拆迁等规模较大、可能对弱势群体影响较大的,特别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过社会稳定事件的项目;
(六)民生实事项目;
(七)政府重点关注或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八)全流程平台实时评分总分或分项得分偏低的项目;
(九)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后评价工作计划,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后评价任务。参加过项目前期、建设实施工作或编写项目总结报告的机构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从全流程平台提取项目有关资料供后评价承担机构使用,资料不齐全的,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时补齐。
第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对比法、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等,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任务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专项评价、综合评价或分期评价。
第十五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应根据被评价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组建后评价工作组,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项目后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全过程总结与评价、效果和效益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建议等。采取专项评价、综合评价或分期评价的,可根据实际调整报告内容。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后评价承担机构在提交正式项目后评价报告前,应以书面或会商形式征求被评价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的各项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文件资料、参与调研访谈、确认项目后评价结果以及反馈有关意见等。
第四章 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项目后评价跟踪问效和对决策信息反馈的作用,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订、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和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并及时将影响决策的关键信息反馈至有关部门,加强信息互通。
第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积极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至市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对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后评价发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相应的对策建议报区政府。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在开展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应主动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联动,及时报送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有关部门在后评价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在后评价过程中如有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拒不提交资料、阻扰后评价等行为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价任务、评价报告质量低劣、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参与后评价工作的行业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未公开的项目资料信息,涉及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后评价承担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深福发改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