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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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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街道办事处, 区直、驻盐各单位:

  《盐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盐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有关部署,抢抓低空经济产业新赛道先机,根据《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深府办〔2022〕130号)文件精神, 为深入推进“产业兴盐” “创新驱动”,加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建成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依据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低空经济领域企业落户发展。对于新落户的掌握低空领域核心技术或行业领先的载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 eVTOL)、 非载人无人机等飞行器生产及运营项目, 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两千万元以上(含)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五百万元。对产业优化和转型升级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并经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条支持低空经济创新载体落户。对新引进的具备一定资质且符合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方向的研究院、适航审定中心、重点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等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对以上机构租赁研发、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给予租金补贴,单个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租赁区创新型产业用房且已享受租金优惠的, 不再额外给予资助。

  第四条鼓励建设低空服务保障平台。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搭建各类低空飞行器的检验检测、飞行验证等服务平台,开展低空飞行器检验检测、行业标准制定等服务,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服务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补贴,单个主体不超过二百万元。

  第五条鼓励加大低空经济配套设施建设投入。支持企业新建或升级改造低空经济配套设施,经主管部门核定投入使用后,按照投资金额达一百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给予百分之十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二百万元。对租用场地费用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给予补贴,每个场地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条培育载人空中交通新业态。 对使用 eVTOL开展载人低空飞行运营服务的企业,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运营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按照一百元/架次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于新开通航线三条以上(含)的,经主管部门评估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反馈良好的, 一次性给予十万元补贴。

  第七条支持扩大无人机物流应用。对提供无人机配送服务的企业,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不超过二十五千克的轻小型无人机按照十元/架次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起飞重量超过二十五千克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二十元/架次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度以上条款总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

  第八条支持建设低空经济专业人才培养基地。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直升机飞行员培训、低空无人机远程机组飞手培训、飞行器维修培训、航务及航空救援专业救生员培训等培训服务。对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执照的,按照执照培训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培训企业补贴,以上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九条支持打造低空科普教育培训基地。支持企业打造集航空器展览、教育、体验功能于一体的宣传教育基地,对通过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建设资助或运营资助金额的,按1: 1比例给予奖励。对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普基地认证的,另外给予十万元一次性奖励。于认定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下一年度拨付。

  第十条鼓励入驻低空经济产业园。 区政府划定区域作为低空经济产业园,对入驻低空经济产业园且满足特定条件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租金资助支持,按房屋实际租金且不高于市场指导价的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过三十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两年的房租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已享受其他产业用房政策优惠的, 不再额外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鼓励购买低空经济险种。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用于低空载人航空器的专门险种,建立低空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对投保的企业,按年度总保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低空经济融资发展。

  (一)贷款贴息贴保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或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综合融资成本百分之五十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股权融资支持。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两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过三百万元。

  第十三条 本措施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同一主体、相同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与盐田区内其他同类优惠政策, 由企业按自主选择申报, 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定有效期内如遇机构或职能调整,则由承接相应职能的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本措施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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